起訴人神智不清,我可以申訴什么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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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執行完結十幾年的債務糾紛案件(抵押物為房屋),現在因抵押物房產拆遷升值。向法院提出其當時訴訟期間車禍受傷神志不清,無訴訟能力(其配偶一同出庭)為理由,申請復查。法院未向原告詢問,擅自出具抵押物房產凍結裁定。法院此舉是否合法合理”:合法。理由是: 執行完畢發現或當事人提出據以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拿到確切的變更法律文書后進行執行回轉,對于執行回轉,法律沒有規定時限,所以不管執行完畢多長時間,可以要求執行回轉,但前提是,有新的判決確認之前據以執行的判決是錯誤的,在有新判決之前,執行標的可以先查封保全。 附: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 (3)第110條:“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2、“被告提出當時執行房產未經拍賣抵給權利人違反程序(房屋總價值不足以還借款)是否成立”: (1)確實有些不符合程序。但如果當時對方也同意折價抵給申請執行人的,合法。 (2)按照相關規定,對于查封的財產強制執行時,應當經過評估后公開拍賣用拍得價款償還債務,如果當初房子抵債經對方同意、或是經過評估的,可以直接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但如果折抵價款未經對方同意、也未評估的,程序有瑕疵。 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46.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于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2)47.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 49.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后,必須即時錢物兩清。 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附: 3、“裁定文號居然是1999年的是否合法”:不合法,裁定應是什么時候做出寫什么時間,2010年的查封保全居然用1999年的裁定? 4、“作為原告該怎么辦能?被告居然連欠款也否認”: (1)否認欠款不必在意,當時的筆錄和證據都可以證明欠款事實的,他現在如果無法舉證證明原來的證據是假證偽證,就無法推翻欠款的事實。 (2)對方在申請查封保全你的房產后,應當向法院申請再審,只有拿到推翻原判決的再審判決后,才能最終進行執行回轉、將查封的房子執行回去,如果不經過再審、沒有新判決推翻原判決,房子就只是查封、不能執行回轉的。 (3)在再審時,你方可以提出再審申請期限的抗辨,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在判決生效后二年內。如果是法院決定再審就難了。 (4)再審時,對于對方提出的“其當時訴訟期間車禍受傷神志不清,無訴訟能力(其配偶一同出庭)”可以進行反駁,一是可以就其當時是否有車禍取證,二是他主張當時神智不清應有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法院不會認定他神智不清的;三是即使他當時確實是神智不清,有其配偶一同出庭、配偶沒有表示異議的,配偶做為監護人的同意和認可,對他也同樣有效。 5、總之,如果當時確實其配偶出出庭,他以神智不清為由推翻原判決的可能性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方提出當初的以房低債程序違法,可能會有些麻煩。需要找到證據證明當初以房抵債時,經過評估或是對方曾表示同意才好。 另外,如果最終沒有再審、或是再審維持了原判決,你還可以向對方索要這一段時間房子被查封造成的損失。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原問題:《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告以訴訟期間,神志不清,為由向審法院提出復查。法院出具凍結執行標的裁定,是否合法》回復于 2022-12-08 05: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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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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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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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