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晚上值班期間生病在醫院搶救十幾天死亡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爭議河南 安陽2025-07-01 03:40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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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您的情況比較特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肯定不能算工傷,如果依據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意外傷害導致就應該是這件事的爭議點,因此,個人認為您說的那個被拌倒的情節就非常非常重要,應注意收集證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現在單位沒有反應,建議您在一年內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認定工傷成立,你現在的問題就都可以解決了。真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原問題:《在下屬單位檢查工作時腦溢血經搶救十天后死亡單位應負哪些責任》回復于 2022-12-21 1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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