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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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鑒定的區別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即常講的“事故”鑒定從性質上講屬于行政鑒定;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過錯”鑒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鑒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鑒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鑒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鑒定的啟動權在于衛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鑒定的啟動權在于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托。 四、主體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鑒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鑒定所進行。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注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鑒定中關于證據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較為寬松,實踐中時有涂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鑒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鑒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鑒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于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范,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鑒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范圍不同:“事故”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鑒定(不單只“過錯”鑒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范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鑒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鑒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系、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鑒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鑒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鑒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并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十大主要區別應該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鑒定和“過錯”鑒定孰優孰劣。如果想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糾紛處理結果,就應盡可能地跳出對方的影響范圍,向其“老子”告狀,“老子”未必不護短。 原問題:《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是什么》回復于 2022-05-18 17: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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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會由鑒定組長主持進行。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 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通常情況下,醫患雙方規定的陳述時間為20-30分鐘;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認定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是一種行政責任的承擔問題。目前我國對于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通醫療事故鑒定。。。。
如何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醫療事故糾紛鑒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和法院指定鑒定。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并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確定是否構醫療鑒定醫療事故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即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后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則有三種途徑。一個是直接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再有是向當地的醫療事故鑒定賠償
只要醫生的程序沒有問題就是不能算事故的。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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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