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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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社會上發生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沒有可能判緩刑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行為并不僅僅是醉酒駕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醉駕撞死一人,現在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
人民法院是否判處死刑,是看被告人涉嫌何種罪名,如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可能會判處死刑。具體解釋: 一、對于由于醉駕致使他人死亡而引發的罪名,最有可能的是兩個,一個是交通肇事罪,一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根據《最高危險作業罪,現在被刑事拘留
首先,《刑法》里沒有“危險駕駛罪”的罪名;其次,如果是案情事實清楚,無論是醉駕還是用機動車作為行兇工具,一般從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到判決最多三個月。判刑后刑事拘留期與刑期一日抵一日的。 原問題:《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刑事拘留一般要判多久》我想咨詢,什么算危害公共安全
是什么案子。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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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