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離婚關于財產分割的問題
婚姻家庭浙江 寧波2025-07-01 08:18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只有這些是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不需要財產分割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七條內五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父母把財產給你時,沒有公證、說明這部分財產只歸你一個人所有,并且離婚是繼承行為之后發生的,這部分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只要有說明、或者離婚后繼承,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無需分割了 原問題:《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回復于 2022-09-04 08: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