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離婚協議有的條款是對公的和私底下的條款私底下的條款具有法律效益么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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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個得看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了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如果樓主的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親友等均予以認可的)形成時間產生于1994年2月1日前,則作為合法的婚姻關系處理。離婚時僅簽訂《離婚協議》時是無效的,除了離婚協議外,當事人還應當攜帶相關證件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如果樓主的事實婚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則屬于非法同居關系(說的可能不太好聽,但法律上是這樣界定的),則當事人之間不再同居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寫離婚協議。但對于同居期間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按目前司法實踐,仍參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置 原問題:《雙方私下簽定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益嗎?》回復于 2022-11-23 1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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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補充條款協議
一、離婚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合作協議的合同段霸王條款嘛
你好,最后一條不合法,因為這屬于競業限制條款,而不屬于前述各條的服務期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條款必須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即使簽訂了,勞動者也不受此條的約束。 原問題:《您好,請問一下,下面協議中的霸王條款具有法律離婚最重要的條款
婚姻法的規定可以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 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主要情形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合同的具體條款問題
您好,哪些合同條款問題呢?協議離婚書內約定條款是否有效
辦理離婚手續以后,協議約定就是有效的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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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