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勞動合同里和員工約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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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要想對工資的約定合法,必須了解法律對于工資的相關規定。工資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資收入”的約定,一般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以下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根據《意見》第53條規定,(1)單位支付給員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稿費、講課費、翻譯費及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等。員工知道了這條規定,在雙方約定工資條款時,若用人單位將車貼、誤餐補助等福利費用納入工資總額,顯然違法,員工可予以糾正,若用人單位在工資條款中沒寫明獎金,那么員工最好要求在工資條款中寫明獎金的分配方式,以免發生爭議時口說無憑。 工資應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滿時結算。,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付清工資。就是說,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規定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開具退工單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員工應得的工資。如果員工與企業之間在退工時有其他未處理完的經濟糾紛或應予賠償等事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企業不得克扣應付的工資。 原問題:《勞動合同中對于工資應該怎樣約定?》回復于 2022-12-14 04: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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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里有簽字,但沒約定自己占多少股份,自己沒覆行協議
法律上來說是可以的,要看注冊的是什么類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辦理手續有一名法人就可以了,其他參股人員可以簽署協議約定職責和利潤分成,法人承擔公司的法律責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那就需要董事會向工商所提出勞動合同和員工罰款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除了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外,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符合處罰條件的,每月扣除的處罰不能超過工資的20%,法律依據如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單位未和員工鑒定勞動合同 半年后辭退員工 員工該如何維權
公司根本沒有和員工簽的合同要辭退員工,是違法行為,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你好!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所謂員工,是指單位職工, 那是有勞動合同的, 而勞務合同是單位或個人與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未完成某個特定工作而簽訂的, 單位與本單位員工簽訂額外勞務合同的應仔細小心, 防止內含玄機, 一般單位為鼓勵員工完成額外工作的, 是采用的是制定獎勵制度,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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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