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受害者,被人民法院剝奪了合法權益,被告李明輝要建房子,找我幫他蓋房子,叫我出技術,找工人來幫他干活,當時被告李明輝說只包工不包材料,他叫我帶著機器設備找人來干活就可以了,經過協商工程施工工時費,合同上約定了原告負責的工程有擋墻灌漿,主體鋼架結構施工,極地板磚,約定了188000元,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不履行合同支付進度款,用各種理由拖欠就是不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迫于無奈只好停工,我向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李明輝追要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不但蒙娜縣人民法院不予以給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公然非法強制性的解除原告的這些農民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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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我的律師知道被告的詳細地址不
你好!可以點我頭像,進行專業的一對一法律咨詢(有問必答)被告被原告申請開庭,但現在作為被告聯系不上調解員,也聯系不上原告
耐心等待法院組織調解被告驅車去原告家找原告去電魚,原告告訴被告說不去,被告在原告一直不走,非要被告一起去,無奈被告一起去了,去了不到半小時就死了。
原告在起訴時要提供被告的確切住址,不能提供住址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不知道具體住址的,可以按身份證上載明的地址提交法院。法院應當按身份證上所記載的地址送達傳票,無法送達或者下落不明的,法院會以公告的方式送達。 原問題:《法院說傳票雙方約定了在原告管轄法院訴訟的,能否在被告戶籍地法院起訴
不可以,除非約定無效,契約應當得到雙方的尊重,但違反法律規定的除外,即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實務中,雙方當事人常約定:“由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沒有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的,我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余下工程款??
你好: 1、法規對勞動者向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有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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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