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離職要調休加班費,加班費基數怎么定呢?如果調休,是加班40小時就調休40小時嗎,還是要分平時1.5,周末2調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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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拖欠或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原問題:《勞動法 試用期間被解雇加班費怎么算?現在公司按平時加班算7.5一個小時,周末和周日按10一小時算,這樣合法》回復于 2022-12-08 2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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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給加班費,給調休合法么
不合法,雙休日加班可以用調休的方法來補償而不給加班費,法定休假日無論是否安排補休都必須支付原工資300%的加班費。因為法定休假日如國慶、春節、清明、中秋等是有特殊的紀念意義的,人們從事一些特定活動如團圓、祭祖等也要在這些特殊的日子才有意義,離職時還有30個工作日的調休未休,這種就只能作廢了嗎?還是以加班費的形式支付呢
【今日案例解析】 很明顯,案例中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周女士能勝訴,理應得到未能調休的加班補償。 首先,《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周女士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準;其次,周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國慶節只給一天調休,沒有加班費,這是獨屬于廣州的政策嗎
1.調休顯然是不合法的,這是法律上的一種規避行為,是嚴厲禁止的。否則的話,所有單位都可以10.1-7號上班 然后再找一個星期放假,你說這可能嘛?不可能的。為什么不可能這么做呢?因為他們知道這是違法的。 2.周末加班確實是可以安排調休的,這跨月調休合理嗎?
1 、在實際操作中,確因但我生產需要、業務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得服從單位安排,但要保證員工休息休假,不能調休的,必須支付加班費。你們單位的調休如果滿足我所說的,可以調休;2、如果單位有曠工兩天可以開除的規定,你們沒去上班確實曠工了,應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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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