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還有30個工作日的調休未休,這種就只能作廢了嗎?還是以加班費的形式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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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今日案例解析】 很明顯,案例中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周女士能勝訴,理應得到未能調休的加班補償。 首先,《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周女士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準;其次,周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周女士工作,理應安排周女士進行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所謂調休單,就是尚未安排補休的證明。現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補休的情況下,周女士依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就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原問題:《員工未休的調休單,離職時能過期作廢嗎?》回復于 2022-12-06 1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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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未休完的年假是否可以已工資的形式折現
你是想把2018年沒休年假的天數。折算成一定的錢返給你。這個不行。年假本身就是帶薪休假的。就是說你休與不休。錢都已經發給你了。盡管你因為工作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沒有休。那么這個也不能折算現金了。 原問題:《2018年未休年假,2020年離職時試用期員工離職要調休加班費,加班費基數怎么定呢?如果調休,是加班40小時就調休40小時嗎,還是要分平時1.5,周末2調休呢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您好,請問勞動法規定職工應休未休的假期,離職時應該怎么結算,都是正常的周休積攢下來的
任何時候的加班都屬于額外勞動,不能調休時,需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適用調休,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辭職屬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并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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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