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提供證據應送達原告一份嗎
征地拆遷2025-07-01 03:36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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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行政訴訟中,原告需要提交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起訴被告不作為的事實材料、行政賠償中損害事實的證據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第六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原問題:《行政案件訴訟中的注意事項?如原告是否需要提供證據?》回復于 2022-05-20 02: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