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具有法律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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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六十七條 本章的規定適用于項目法人為民航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設工程。 第六十八條 空管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應當履行國家及民航局規定的審批手續。 第六十九條 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七十條 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項目內容、規模及標準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符合《民航建設工程概算編制辦法》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 第七十一條 空管工程在相應的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的臺(站)址得到批復后方可報審初步設計。 第七十二條 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出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總投資。 如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須說明超出原因并落實超出部分的資金來源;當超出幅度在10%以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十三條 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民航局審批: (一)民航局空管局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 (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2億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 第七十四條 其他空管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 第七十五條 項目法人報批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時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審批申請文件; (二)初步設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說明書(設計總說明書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 (三)初步設計項目、規模及匯總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模及投資對照表及其說明,有關附件等; (四)有關批準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通信、導航、監視、氣象臺(站)址等的批準文件; (五)相應的工程勘察、地震評估、環境評價以及工程試驗等報告書。 第七十六條 空管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審批申請,并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復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征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報告后20日內予以批準。 第七十七條 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 第七十八條 空管工程初步設計一經批準,應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或概算調整,應嚴格執行《民航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辦法》。 第七十九條 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八十條 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民航管理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八十一條 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應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并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上述工程未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不得實施。 第八十二條 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滿足安全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四)是否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第八十三條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查工作概況; (二)審查依據和采用的標準及規范; (三)審查意見; (四)與項目法人、設計單位協商的情況; (五)有關問題及建議; (六)審查結論意見。 第八十四條 空管工程的建設實施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理、質量監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條 空管工程的招標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十六條 承擔空管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十七條 空管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十八條 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手續。 第八十九條 機場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與機場工程采用建設集中管理模式,統一組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統一開展整體工程項目申報、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征地拆遷、招投標等工作,統一組織工程建設。 第九十條 空管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 空管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九十二條 對于規定要求需進行飛行校驗的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設備,項目法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飛行校驗手續,并取得飛行校驗結果報告。 第九十三條 空管工程經過民航管理部門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條 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空管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竣工驗收合格; (二)已完成飛行校驗; (三)主要工藝設備經檢測符合設計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項目存在的問題已整改完成; (五)環保、消防等專項驗收合格、準許使用或同意備案; (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已出具同意提交驗收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九十五條 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空管工程,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建設過程及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2.工程項目內容、規模、技術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裝設備等; 3.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 4.竣工驗收整改意見及整改工作完成情況; 5.竣工驗收結論; 6.工程竣工項目一覽表。 (二)飛行校驗結果報告。 (三)空管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的工作報告。 (四)環保、消防等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意見、準許使用意見或備案文件。 (五)主要工藝設備的檢測情況。 (六)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十六條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組織驗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 (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2億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 第九十七條 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驗收。 第九十八條 民航管理部門驗收空管工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二)對于具備驗收條件的空管工程,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項目法人的申請后20日內組織完成驗收工作,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九十九條 民航管理部門驗收空管工程的內容包括: (一)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 (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標準及規范; (三)主要工藝設備的安裝、調試、檢測情況; (四)工程是否滿足運行安全和生產使用需要; (五)工程檔案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六)工程概算執行情況。 第一百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國家、民航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空管工程檔案資料。 第一百零一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條 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在空管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一百零三條 空管工程實行工程建設信息報告制度。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為自批準立項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條 項目法人應當指定項目信息員對其實施工程的建設信息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電子文本。 民航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按照本規定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時間報民航局空管局。 第一百零五條 空管工程建設信息在開工建設前每季度報告一次,開工建設后每月報告一次。報告日期為次月的5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條 民航局空管局負責審核空管工程建設信息,并將審核后的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于每月10日前報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條 空管工程建設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審批情況、工程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資金來源、總體實施計劃、建設單位基本信息、其他情況; (二)當前動態,包括:形象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招標工作情況、配套工程進展情況、其他情況;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空管工程建設信息具體內容及格式應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條 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原問題:《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第九章》回復于 2022-11-24 15: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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