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隊院校面向部隊招生暫行規定
2025-07-0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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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發《武警部隊院校面向部隊招生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2]14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為適應武警部隊建設的需要,更好地培養部隊所需要的專業人才,根據國務
公安部印發《武警部隊院校面向
部隊招生暫行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適應武警部隊建設的需要,更好地培養部隊所需要的專業人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公安部、國家教委《關于理順武警部隊院校管理體制的請示》精神,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管理辦法,結合武警部隊院校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武警部隊院校面向部隊招生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2年12月12日
武警部隊院校面向部隊招生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公安部、國家教委《關于理順武警部隊院校管理體制的請示》
精神,為加強武警部隊院校面向部隊招生工作的宏觀管理,提高入學新生質量,培養部隊建設所需要的專業人才,更好地為部隊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武警部隊院校面向部隊內部招生工作由公安部統一組織,實行統一招生。
(一)公安部政治部負責審批并下達武警部隊院校年度招生計劃和生源計劃;編制邊防、消防、警衛系統年度招生計劃;審定并頒布招生考試復習大綱,領導命題、評卷和確定最低錄取分數線的工作;組織邊防、消防、警衛系統院校的錄取工作。
(二)武警總部負責編報武警內衛部隊院校年度招生計劃和生源計劃;編寫招生考試復習大綱;組織命題、評卷工作;負責武警內衛部隊院校的錄取工作;管理武警黃金、水電、交通指揮部、武警森林警察辦公室的招生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負責組織當地邊防、消防和警衛系統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組織考試、評卷等工作,并提出初審錄取意見。
(四)武警部隊院校負責按計劃錄取新生,按照《學員學籍管理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審等工作。
第二條 武警部隊院校招生對象必須是武警部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志愿獻身武警部隊事業,身體健康的優秀干部和優秀戰士。
第三條 報考武警部隊院校的考生,本人自愿報名,組織審查推薦。
第四條 報考武警部隊院校的考試科目:
(一)報考大學本科、專科考試科目:干部考生考政治、語文、數學三科;戰士考生,理工類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外語六科,文科類考政治、語文、數學、軍事理論和外語五科。
(二)報考中等專業學校考試科目: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和外語六科。初級指揮學校考政治、語文、數學、軍事理論和軍事技能五科。
第五條 統一考試時間定于每年6月10日至14日。
第六條 武警部隊院校招生錄取工作必須認真堅持按需培養,專業對口,學以致用,德、智、體、能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
錄取新生時,既要看考生的總成績,又要參考與其所報考專業相關科目的成績。
第七條 照顧錄取按國家教委、中央軍委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對因滿額或不足開班名額和其他原因而調整或停止招生計劃未被錄取的上線考生,名招生機構要本著對考生負責的精神,積極搞好調劑錄取工作。調劑錄取工作在招生機構的領導下進行。調劑錄取僅限于報考條件及考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專業。
第九條 在招生工作中,對違反招生政策或規定者,參照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所指武警部隊院校包括武警部隊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和初級指揮學校。
第十一條 本規定報國家教委備案,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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