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教育部發布)普及初等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是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奠基工程。中共中央、國務院決
教育部關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教育部發布)
普及初等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是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奠基工程。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全國要在八十年代基本實現初等教育的普及。為了便于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制訂規劃,實行分類指導,并進行檢查驗收,現對普及初等教育應當達到的基本要求暫作如下規定:
一、 基本要求:
普及初等教育要求學齡兒童都能按時入學, 堅持讀滿修業年限, 并達到小學畢業程度。鑒于我國各地自然條件差異很大,經濟和文化教育發展很不平衡,在現階段一般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為:
(一)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在校學生的年鞏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三)畢業班學生的畢業率,城市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條件較好的農村地區達到百分之九十左右,其他地區達到百分之八十左右;
(四)在十二至十五周歲少年兒童中,初等教育的普及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各省、市、自治區應參照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對不同類型的縣(市、區、自治縣、旗)實現普及初等教育分別提出具體要求。其中對經濟、教育基礎較差地區的要求,還可以適當低一點,寬一點。
二、 對基本要求的解釋:
(一)學齡兒童入學率是指已入全日制小學和多種形式簡易小學(包括教學班、組)的學齡兒童數占學齡兒童總數的百分比。
學齡兒童在小學實行五年制的地區系指七至十一周歲兒童,在小學實行六年制的地區系指七至十二周歲兒童(六周歲入學的地區,可依此推算學齡兒童年齡)。居住分散、教育基礎差的少數民族地區學齡兒童的入學年齡是否需要適當放寬,由有關省、自治區自行規定。
要加強在盲、聾啞和弱智兒童中的普及教育工作。由于盲、聾啞教育具有特殊的規律和特點,盲、聾啞兒童的入學情況另作統計。弱智兒童目前多在普通小學就學,故除智力嚴重障礙和其他失去學習能力者外,在計算入學率時仍應包括這一部分兒童。
(二)在校學生的年鞏固率是指學年末學生數占學年初學生數的百分比。
學年末學生數,可按下學年初學生數,加上本學年實際畢業生數,減去下學年實際招生數計算。
關于學生轉學問題,在計算一個地區的鞏固率時,可以把轉出轉入視為一個互相抵消的因素;在計算一個學校的鞏固率時,則應如實計算學生轉出轉入等情況。
各地初等學校要努力改進教學工作,盡量減少留級人數。對于非正常流動的學生,要耐心做好家訪工作,及時組織他們返校復學。
(三)畢業率是指應屆實際畢業生數占應屆畢業班學生總數的百分比。
學生畢業應從德、智、體幾方面全面考查。
畢業班學生除根據規定達到畢業程度的以外,其余學生凡會認二千五百個常用漢字,具有初步讀、 寫能力, 能進行整數四則運算的,可準予結業;達不到的,應繼續留校學習。對少數民族學校學生的要求,由有關省、自治區確定。
農村小學的畢業考試在縣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由中心小學根據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命題,并對不同形式、不同要求的學校有所區別。城市小學畢業考試如何進行,由各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自行決定。
(四)初等教育的普及率是指十二至十五周歲少年兒童中的小學畢業生數占這個年齡組少年兒童總數的百分比。
在農村,特別是經濟、教育基礎較差的地區,計算初等教育的普及率時,除了小學畢業生外,還可把通過多種途徑會認二千五百個常用漢字、能進行整數四則運算的少年兒童數計算在內。但應隨著師資狀況和各項辦學條件的改善,逐步降低這一部分少年兒童在普及率中所占的比重。
在計算普及率時,應將繼續在小學學習的十二至十五周歲的少年兒童數從這個年齡組總數中減去;而在中學學習的十二至十五周歲少年兒童數則應列入這個年齡組計算。
三、 建立驗收制度:
各省、市、自治區每年要對申報達到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縣,組織力量進行檢查驗收。合格的,發給證書;成績優異的,予以表彰、獎勵。檢查驗收的具體辦法,根據實事求是、簡便易行的原則,自行制定。
各省、市、自治區每年實現普及初等教育的縣級單位名單及驗收資料,于當年年底以前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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