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
2025-06-3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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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6年11月3日以國中醫藥發[2006]63號印發)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提高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推動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
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6年11月3日以國中醫藥發[2006]63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提高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推動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是繼承發展中醫藥特色優勢的重要舉措,是中醫藥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中醫藥繼續教育應當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和社會的實際需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
第三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繼承、增新、補充、拓展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管理與實施
第六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行業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計劃、管理和實施。地方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計劃、管理和實施。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成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政策,提出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建議;
(二)制定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和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三)審定和公布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和評價;
(四)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評審和業務指導;
(五)負責編制中醫藥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成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建議;
(二)審定和公布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和評價;并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推薦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三)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評審和業務指導;
(四)對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地(市)、縣兩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成立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小組,負責貫徹落實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計劃和要求,組織實施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條 中醫藥機構要有職能部門或專人管理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本單位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為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實施主要依靠各級各類中醫藥機構。鼓勵各種形式的聯合培訓,提倡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就近、就地學習。
第十二條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依托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以及具備條件的其他機構,建立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實施網絡。
第十三條 中醫藥學術團體應當在中醫藥繼續教育中發揮作用,在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研究、咨詢和教學指導,并組織實施有關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建設中醫藥繼續教育師資隊伍,選聘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中醫藥繼續教育教師。
第十五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要積極主動地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繼續教育考核;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教育后,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十六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的特點,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繼承中醫藥學術,學習中醫藥及相關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第十七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按照相應要求,接受繼續教育。
初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重點充實中醫藥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加強中醫藥專業技能培訓,培養中醫辨證思維及獨立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中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重點增新和拓展中醫藥專業知識,完善知識結構,進一步提高中醫辨證思維能力及中醫藥專業技術水平。
高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重點學習其從事的中醫藥學科和相關學科發展的前沿知識和技術,提高中醫藥繼承與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注重借鑒國內外經驗,根據學習對象、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采取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跟師學習、學術講座、網絡教育、學術會議、業務考察、撰寫論著以及有計劃、有考核的自學等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和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是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 登記考核評估
第二十條 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的管理,各地中醫藥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登記工作。中醫藥機構是具體實施登記的單位;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主辦單位負責授予學分和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的內容包括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活動的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時間、項目實施形式、學時量和學分數、考核結果等基本情況,作為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有效憑證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實行學分制。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所獲繼續教育學分每年不少于25學分。學分的計算和授予,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由繼續教育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考核,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審核。
考核、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制定中醫藥繼續教育評估指標,對地區、單位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對繼續教育實施機構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質量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定期統計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開展情況,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并獲得規定的學分,作為年度和任期考核、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中醫藥機構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的情況,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年終考核和領導干部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七條 對在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所需經費實行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鼓勵社會捐助。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列入預算。各中醫藥機構要保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必要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作為繼續教育經費。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本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舉辦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鄉村醫生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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