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于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
2025-07-0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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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于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甬衛發〔2009〕157號、甬財政社〔2009〕1264號)有關縣(市)區衛生局(文衛局、社管局)、財
寧波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于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
(甬衛發〔2009〕157號、甬財政社〔2009〕1264號)
有關縣(市)區衛生局(文衛局、社管局)、財政局、民政局:
為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提高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寧波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要求
(一)基本原則:堅持廣覆蓋,穩定參合率,以家庭為單位整戶自愿參加;堅持保基本,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堅持可持續,以政府為主導,充分調動各方籌資積極性;堅持統籌協調,做好與醫療救助及其他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
(二)目標要求:以縣(市)區為單位,參合率穩定在90%以上,2010年人均籌資額達到270元以上,全市政策范圍內住院(含門診特殊病種)報銷比例達到46%以上,政策范圍內門診費用報銷比例達到25%以上。2011年,全市政策范圍內住院(含門診特殊病種)報銷比例達到50%以上,政策范圍內門診費用報銷比例達到30%以上,逐步實現全市基本方案統一,市級醫院開展即時結報,同時探索市級統籌。
二、穩步提高籌資水平
適當提高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建立科學合理穩定的籌資增長機制。2010年各級財政人均補助額不低于180元,2011年不低于200元。2010年市財政(含中央財政)對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和余姚市欠發達地區年人均補助增加到80元,其他縣(市)區年人均補助增加到45元,縣、鄉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縣(市)區政府自行確定,原則上農民個人繳費不低于各級政府財政補助總額的50%。
三、調整補償方案
堅持住院統籌兼顧門診,補償方案向縣及縣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傾斜。加快推進全市新農合制度基本方案統一,力爭實現市級醫院即時結報,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統一的住院報銷起付線和補償范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鄉鎮衛生院)起付線為300元、縣(市)區級醫院為600元、寧波市級醫院為900元,寧波市外醫院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補償范圍參照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執行;中藥飲片、傳統中醫診療項目補償比例高于西藥、西醫診療項目20%以上;住院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對符合計劃生育、婦女保健政策規定的孕產婦住院分娩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后余下部分納入新農合住院補償范圍。凡母親當年參加新農合的,嬰兒從出生之日起隨母親享受當年新農合保障,可不另行交納參合資金。肺結核病輔助治療發生的費用,納入新農合特殊病種門診報銷。
四、規范基金管理
認真執行財政部、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08〕8號)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08〕1號),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和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完善內部稽核制度,加強基金監管和年度審計,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基金使用和費用補償,要堅持縣、鄉、村三級定期公示制度,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群眾參與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基金結余規定,統籌基金當年結余率原則上控制在10%以內,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
五、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檢查、治療、用藥、收費等自律機制。注重發揮協議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通過協議實行動態管理。將醫療費用控制、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醫療服務質量以及新農合制度執行情況等要素納入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范圍。實行醫療費用查詢制,建立均次醫藥費用、基本藥物使用情況、政策范圍內費用比例的監測和公示警示制度,確保政策范圍內費用比例控制在85%以上。積極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均次限額付費、總額預付等方式,建立績效評估機制,遏止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六、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
各縣(市)區要根據服務人口和工作量,落實經辦機構人員編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強化財務管理和業務培訓,分設財務會計、出納、稽核崗位,形成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管理隊伍。繼續加大新農合信息化建設力度,實施參合人員就醫“一卡通”,并與城鄉社區衛生服務信息化建設相結合,逐步將網絡延伸到城鄉基層醫療機構,實行實時監管、即時結報,提高運行效率。積極探索定點繳納、委托代收、儲蓄代繳等方法,引導農民主動繳費。
七、加強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對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含二級)參加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參照《關于資助困難人群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通知》(甬財政社〔2004〕170號)執行。在全額資助困難群眾參合,提高新農合補償后個人承擔部分救助比例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新農合與醫療救助的統一服務平臺,加快實現“一站式”服務,增強時效性,提高參合困難群眾對新農合的利用率。做好新農合與其他醫療保險制度在相關政策及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銜接,確保各項制度平穩協調發展。
八、切實做好參合農民健康體檢
參合農民每2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逐步建立標準統一、數據共享的電子健康檔案,各地要加強管理,確保數量和質量,對體檢中發現的疾病和異常情況,提供必要的后續服務。市和縣(市)區財政每年按參合人數給予人均不低于15元的標準投入,其中市財政補助3元,各地可結合實際,對老年人、婦女、兒童等重點人群適當提高經費標準,針對性地增加體檢項目。
新農合制度的鞏固和發展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要繼續堅持和完善政府領導,多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管理運行機制。各級衛生、財政、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做好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和新農合基金的監管,保證各級財政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加強與新農合制度的銜接,幫助貧困農民解決特殊困難。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共同促進新農合制度不斷鞏固完善和持續發展。
寧波市衛生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民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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