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
2025-07-0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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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2003年3月24日)為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等13個部門《關于轉發〈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
合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
(2003年3月24日)
為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等13個部門《關于轉發〈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社字[2002]75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等證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秘[2003]36號)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管理辦法。
一、《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對象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是本市具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5、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前,已領取營業(運)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
《再就業優惠證》一律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戶口所在地社居委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及一寸免冠照片2張,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申領,未建工作站的鄉(鎮),由各區政府指定申領機構。
此外,不同對象在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時,還要分別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
1、現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應攜帶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委托管理協議》。
2、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應攜帶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委托管理協議》,以及企業出具的與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應攜帶《勞動保障手冊》或《失業證》。
4、已按全國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應攜帶企業出具的破產證明、《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證明書》。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攜帶《勞動保障手冊》或《失業證》、《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
《再就業優惠證》由個人申領;街道負責登記、審核;區勞動保障部門復審、發證;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發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一)審核、張榜公示
街道接到下崗失業人員申領資料,應審核并張榜公示,無異議后,在《合肥市再就業優惠證申領表》(附件一)上簽署意見,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復審。
(二)復審、發證
區勞動保障部門復審后,對符合發放條件的,在《合肥市再就業優惠證申領表》(附件一)上簽署意見,填發《再就業優惠證》,交由街道負責發給申領人。符合發證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中,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領證時由發證單位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注明。
(三)時限
街道審核、區勞動保障部門復審,辦證的時限均為3個工作日。
四、《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
1、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
2、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按規定享受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時,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公安、煙草等相關部門,在《再就業優惠證》中據實記載。對符合政策規定,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的,下崗失業人員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3、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后,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4、凡《再就業優惠證》涉及的各級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與監督。工商、稅務部門在下崗失業人員持證享受扶持政策時,如發現下崗失業人員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前,已領取營業(運)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應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并交回發證單位。要嚴格發放審核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若下崗失業人員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資金和優惠政策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工作要求
1、各街道、社居委要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社居委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室負責建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并輸入微機;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負責匯總所屬社居委的領證情況,并報區勞動保障部門。
2、區勞動保障部門對符合申領條件人員的《合肥市再就業優惠證申領表》(附件一),應及時歸檔并輸入微機,并于每月28日前將有關統計報表(見附件二、三、四)報市勞動保障部門。
3、涉及《再就業優惠證》管理、使用的工商、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指定專人,于每月28日前將有關統計報表(見附件五、六、七)報市勞動保障部門,以便全面及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優惠政策扶持情況并按規定匯總上報。
4、《再就業優惠證》一律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簽發編號由各區勞動保障部門按全市統一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各區《再就業優惠證》發放數量不足時,需提前10天報市勞動保障部門,以便向省申請調撥。
5、《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有效地發揮《再就業優惠證》在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大力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轄三縣可按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附件:1、合肥市再就業優惠證申領表(略)
2、合肥市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人員花名冊(略)
3、下崗失業人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情況(略)
4、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實現再就業情況(略)
5、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情況(略)
6、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情況一覽表(略)
7、再就業資金使用情況(略)
8、合肥市《再就業優惠證》簽發編號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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