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佛山市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5-07-0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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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佛山市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佛府辦[2013]64號)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立競爭機制,完善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佛山市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佛府辦[2013]6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立競爭機制,完善醫療服務體系,促進全市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09〕16號)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佛發〔2010〕1號)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廣東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09〕127號)有關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我市民營醫療機構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堅持多形式、多渠道投資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按照“平等、公正、規范、有序”的原則,消除影響社會資本投向醫療衛生事業的體制機制障礙,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加快發展,逐步構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醫療服務體系,增加醫療衛生資源總量,提供更多就醫選擇,滿足群眾不同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積極解決群眾“看病難”問題,提升群眾就醫滿意度和生活幸福感,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規范、有序”的原則,鼓勵多種形式、多種渠道投資舉辦醫療機構。
(二)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符合我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
(三)重點引進各種高端、具有特色和提供特需醫療服務的民營醫療機構,鼓勵舉辦醫療資源不足的專科醫療機構。
(四)在資源配置、行政管理等方面對民營醫療機構予以大力扶持。
三、放寬社會資本舉辦民營醫療機構的準入范圍
(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民營醫療機構。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自有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投資舉辦專科醫院、綜合性醫院以及護理院、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等特色醫療機構。引導民營醫療機構錯位發展,在“大專科小綜合”或者“大專科不綜合”的格局之下搞好特色醫療,形成特色醫療優勢。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公司、優秀醫療團隊和實力雄厚投資者舉辦各種高端的民營醫療機構,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提供各種特需醫療服務,優先設置和審批社會資本舉辦的我市醫療資源不足的專科醫療機構,包括兒科、康復、精神病防治和臨床心理咨詢、老年護理、臨終關懷等特色醫療機構,并在土地供用、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扶持,滿足社會多元化醫療服務的需要。鼓勵社會資本在城市新區以及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農村、城鄉結合部舉辦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衛生、民政、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登記,分類管理。鼓勵和扶持社會資本舉辦優質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舉辦優質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調整和新增醫療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符合本地區區域衛生規劃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全市在制定和調整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民營醫療機構留有足夠發展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優質醫療機構。
(三)合理確定民營醫療機構執業范圍。衛生部門負責對民營醫療機構的類別、診療科目、床位等執業范圍進行審核,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執業范圍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準并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民營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
(四)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范圍。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五)允許境外資本舉辦優質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允許境外優質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市與我市的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境外資本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積極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資本在我市舉辦優質醫療機構提供便利,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支持政策。
(六)科學布局民營醫療機構設置。按照全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科學布局民營醫療機構布點。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四、大力扶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
(一)規范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在同等資金、技術條件下,優先批準設置民營醫療機構。新設置的民營醫療機構,應面向社會公開引入投資者,實行公平競爭,促進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投入醫療衛生領域。衛生部門應按規定做好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工作,規范民營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流程,組織相關學科和醫院管理方面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擇優審批,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同時增強審批的透明度,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
(二)在工商登記、金融、土地使用、稅收政策等方面扶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工商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應依法給予登記。金融機構為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提供貸款便利和優惠。鼓勵民營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可采用劃撥或協議出讓等方式供地,對營利性醫療機構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提供土地,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自用的房產、土地,3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并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四)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民營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并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五)優化民營醫療機構用人環境。民營醫療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員,與醫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民營醫療機構工作的職工,其資格認定、聘用、業務培訓、職稱評審、晉級、調資、評優、職齡計算等與公立醫療機構職工同等對待。民營醫療機構引進的各類人才,在大學生就業手續辦理、戶籍管理、人事檔案管理、住房與子女入學入托等各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人才同等的待遇。公立醫療機構要為民營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進修培訓和技術交流等方面提供支持與條件。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民營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執業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公立醫療機構離退休醫務人員可自由選擇到民營醫療機構執業,原所在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并要保留離退休醫務人員的正常待遇。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受工作單位變化的影響。公立醫療機構在職人員辭職到民營醫療機構工作,所在單位及衛生部門應予支持,并按規定給予辦理執業變更手續。按省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注冊醫師多點執業試點,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的人才交流。
(六)改善民營醫療機構外部學術環境。民營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以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格認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民營醫療機構參與,保證民營醫療機構占有與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比例,保障民營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承擔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的機會。
(七)支持民營醫療機構配置大型設備。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范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民營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由相應衛生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合理預留空間。衛生部門在審批民營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執業范圍內需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一并審批,凡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配備。
(八)鼓勵政府購買民營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采取招標采購等辦法,選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民營醫療機構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對“無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并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引導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并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民營醫療服務的范圍和比例。
(九)暢通民營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獲取渠道。要保障民營醫療機構在政策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鼓勵有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和特色的醫療機構。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創建品牌,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口碑。引導優質民營醫療機構向高水平的大型醫療集團的方向發展,促進醫療專業化發展和規模化經營,并分擔更多份額的社會公共醫療職責。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研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規范民營醫療機構經營管理
(一)將民營醫療機構納入日常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要將民營醫療機構納入政府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和服務指導。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項管理活動,要將民營醫療機構包括在內,切實強化對民營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監管。
(二)引導民營醫療機構規范執業。民營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營醫療機構要遵守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要獲得相應許可,嚴禁超范圍服務。有關部門要規范民營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嚴禁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建立民營醫療機構誠信檔案,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民營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要依法懲處并追究法律責任。衛生部門要把民營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民營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民營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日常監管范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民營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三)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守法經營。民營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經營性質開展經營活動,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機構所得收入除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余用于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責令停止執業,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
(四)建立民營醫療機構會計審計制度。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民營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由民營醫療機構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本機構上年度會計決算情況進行審計,重點審計政府投入和醫保資金投入情況,出具審計報告報當地衛生、財政部門備案。
(五)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等部門要按照民營醫療機構等級,將其納入行業培訓等日常指導范圍。各地開展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訓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專業人員教育培訓,要考慮民營醫療機構的人才需求,統籌安排。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之間依據有關政策開展共建與合作。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在協作框架內開展醫生多點執業、病人雙向轉診、技術合作交流、科研聯合攻關;支持公立醫療機構對民營醫療機構的委托管理;制訂和實施對口幫扶計劃,形成公立醫療機構與民營醫療機構齊頭并進的良好局面。
(六)提高民營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鼓勵民營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管理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鼓勵民營醫療機構采用各種方式聘請或委托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參與醫療機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民營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七)發揮民營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支持民營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的成立和運作,充分發揮民營醫療機構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和服務作用,通過行業協會引導民營醫療機構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民營醫療機構的信譽;組織民營醫療機構之間、民營與公立醫療機構之間開展交流合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引導民營醫療機構培育醫院文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營造和諧醫患關系。
(八)培育和增強民營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民營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民營醫療機構采用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充分發揮民營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和維護民營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九)建立和完善民營醫療機構投訴渠道。民營醫療機構可以采取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等形式,維護自身在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權益;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正式通知投訴機構。
(十)完善民營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十一)完善民營醫療機構退出的相關政策。民營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在產權轉讓時,除原始投資屬投資者所有外,增值部分原則上歸入社會公益性資金,繼續用于發展公益性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民營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我市民營醫療機構發展壯大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確立民營醫療機構是我市醫療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理念,以發展的觀念、改革的精神,合力推進民營醫療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同時,大力宣傳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宣傳和表彰民營醫療機構的先進典型,逐步消除群眾偏見,倡導病人多到民營醫療機構看病,形成有利于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二)強化規劃。衛生部門將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民營醫療機構的規模、等級、性質、技術準入、人員準入等方面制定規范要求,科學規劃我市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目標、布局等,確保其健康有序發展。合理規劃民營醫療機構建設與發展用地。
(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支持民營醫療機構發展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來抓。調整和完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市、區兩級衛生、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民政、國土規劃、住建管理、地稅、物價、工商等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協調配合,解決優質民營醫療機構在開辦、運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優質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積極宣傳民營醫療機構在構建新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優質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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