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實施意見
2025-07-0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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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
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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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實施意見(財教〔2016〕1501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教
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實施意見
(財教〔2016〕150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財教〔2016〕29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普通高中教育是學生個性形成、能力培養、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對于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創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普通高中教育發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是完善國家助學政策體系、推進教育機會公平、阻斷貧困代際傳遞、實施精準扶貧幫困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下同)學雜費。其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普通高中學生。各市、縣(市、區)免學雜費學生人數根據全國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等有關數據確定。
免學雜費標準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并取得正式學籍、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按照中央規定由中央與地方按6:4比例分擔。地方應分擔的部分,根據財政供給渠道實行分級分擔,市級財政供給的普通高中由市級財政分擔,縣(市、區)級財政供給的普通高中由省級與縣(市、區)級財政按8:2比例分擔;民辦普通高中由省級與所在地市、縣(市、區)級財政按7:3比例分擔。
省財政逐市、縣(市、區)核定免學雜費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各市、縣(市、區)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范圍寬于或標準高于本意見要求的,可按照原政策繼續實施。
三、實施步驟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
1.退還學雜費。2016年秋季學期已經開學,對已收取學雜費的普通高中,應及時向符合免學雜費條件的學生退還已繳納的2016年秋季學期學雜費(不含住宿費);按學年繳納學雜費的,也應一次性退還學生。學雜費退還工作應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公辦學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向符合免學雜費條件的學生退還實際收取的學雜費。民辦學校按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退費標準退費,學雜費標準高于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的部分可不退還學生;低于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的,按學生實際繳納學費標準退還。
2.撥付財政補助資金。2016年秋季學期免學雜費省級以上補助資金采取預撥方式下達,待省核定各市、縣(市、區)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后再予以清算。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采取有力措施,應在省級資金下達后5個工作日內將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含市縣應承擔部分)撥付到普通高中。各地教育部門應在免學雜費補助資金下達后,盡快組織學校啟動相關學雜費退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免學雜費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路徑,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免學雜費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縣(市、區)應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學雜費收費標準,合理確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并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核定。
(二)規范收費行為,夯實基礎管理。各公辦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學雜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立收費項目。各市、縣(市、區)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民辦普通高中各項收費的管理。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普通高中基礎信息管理工作,完善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與民政部門、扶貧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相關數據對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專人,做好免學雜費對象認定工作,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三)落實經費責任,加強資金管理。各市、縣(市、區)要統籌安排省級以上補助資金和本級應承擔的資金,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普通高中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加強普通高中財務資產管理等基礎性工作,規范會計核算,嚴格按規定范圍和標準支出,確保免學雜費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有效,嚴禁擠占、截留、挪用免學雜費資金。
(四)推進信息公開,強化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規定公布免學雜費對象認定、標準核定、資金管理等政策落實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財政、教育部門要配合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加強對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對象認定、資金管理、學校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學校領導的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制定宣傳方案,廣泛利用各種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免學雜費政策宣傳解讀,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使相關學生及時了解受助權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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