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中國銀行代發養老金的通知
2025-07-0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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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中國銀行代發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函〔1999〕4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國銀行各省、自治區、直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關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中國銀行代發養老金的通知
(勞社部函〔1999〕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國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分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推動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全面開展,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減輕企業的事務性負擔,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現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中國銀行代發養老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中國銀行各分行,可以簽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中國銀行代發養老金協議書》,明確各自的責任,統一和規范各自的業務流程,并加強在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建立、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宣傳和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有關工作制度和聯系網絡,及時交流有關工作信息和溝通情況,改進工作中的不足,為廣大的離退休人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二、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在當地的中國銀行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發放。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做好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中國銀行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配合的同時,應注意發揮與外商投資企業聯系密切的優勢,積極開展對外商投資企業養老保險費的代扣、代繳、代發業務。對于欠繳、滯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各分行要積極配合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制約,以保證中國銀行所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的收繳工作的正常運轉。
三、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應針對離退休人員這一特殊群體,一切從離退休人員的方便和需求出發,簡化養老金領取手續,提供及時、優質、周到的服務。經企業和離退休人員本人申請,各分支機構應為其辦理個人儲蓄賬戶和長城電子借記卡。為支持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各分支機構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及離退休人員提供的代扣、代繳和代發免收手續費,離退休人員申辦長城電子借記卡免收年費。
四、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養老發放日前兩個工作日,將離退休人員名單、賬號和發放金額等有關資料提供給當地的中國銀行,并將足額的款項劃入在中國銀行的帳號。各分支機構應為離退休人員提供便利、靈活的養老金領取手續,離退休人員可憑存折(卡)到就近的儲蓄網點直接領取;對于尚未實現電腦系統聯網的地區,應通過電子匯兌,將款項匯入離退休人員預先指定的所在地中國銀行分支機構,離退休人員憑有關證件辦理手續。
五、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后,離退休人員原有已享受但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各項待遇由原企業負責支付,銀行可與企業就這些待遇的發放簽訂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工作,力爭做到各項待遇由一個銀行統一辦理,避免離退休人員兩頭跑。在離退休人員居住較集中的地區,應開設養老金發放窗口,并開展相應的宣傳和查詢服務。
六、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公手段的現代化,建立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將離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納入計算機管理。各級中國銀行要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計算機管理和軟件開發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當地的中國銀行要積極開展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宣傳、解釋和咨詢工作。要定期組織對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進行檢查,認真聽取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及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在開展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過程中,嚴禁拖欠、挪用現象,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八、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和當地中國銀行要加強聯系,不斷完善工作流程,對開展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
1999年4月2日
c29331--010516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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