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婚姻觀念逐漸多元化,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且都同意離婚時,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當天能不能順利拿到離婚證?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這個話題,順便把離婚手續的全流程給大家捋清楚。
一、雙方都同意離婚,當天能拿證嗎
即使雙方都同意離婚也不能當天拿到離婚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三十天就是所謂的冷靜期,期滿后,雙方還得在接下來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便雙方一開始都同意離婚,也得熬過這冷靜期,再次前往民政局才能拿證,這就不可能當天拿證了。
還有一種情況,資料不齊全。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一系列材料,如果缺了某樣關鍵資料,工作人員無法審核通過,就得補齊資料后重新預約辦理,當天拿證也就泡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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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手續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在申請時,要如實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上述提到的各類證件和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會初步檢查材料是否齊全,形式是否合規。
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后,經核查,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受理,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從這時起,冷靜期就開始計算啦(如果當地有此規定)。
3、冷靜期:前面提到,冷靜期一般是 30 天。在這期間,夫妻雙方可以靜下心來,好好思考離婚的決定是否真的合適。如果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撤回申請,婚姻關系繼續存續。
4、審查:冷靜期過后,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再次來到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會對雙方是否自愿離婚、離婚協議書內容是否真實有效等進行全面審查。重點查看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有沒有清晰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
5、登記(發證):經過審查,若符合離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自此,夫妻關系正式解除,雙方開啟新的人生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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