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面臨解體之際,夫妻間的債務問題猶如一團亂麻,常常讓當事人焦頭爛額。夫妻離婚時的債務究竟應該怎么承擔?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屬于共同債務嗎?又該如何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今天,咱們就深入探究這些關鍵的法律問題,為大家在離婚的復雜局面中撥云見日。
一、夫妻離婚時的債務應該怎么承擔
一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通常應以共同財產先行償還。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雙方可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對家庭的貢獻、債務產生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定各自承擔比例。
比如,夫妻共有財產價值 50 萬元,共同債務為 80 萬元,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經審理查明,丈夫在家庭經營活動中決策失誤導致部分債務增加,但妻子在家庭生活照料方面付出較多,法院可能判決丈夫承擔 60% 的債務,即 48 萬元,妻子承擔 40%,即 32 萬元,各自以個人財產償還超出共同財產清償部分的債務。
而對于明確屬于個人債務的,如一方因個人侵權行為產生的賠償債務、個人奢侈消費且未用于家庭的債務等,離婚時由舉債方獨自承擔,另一方無需分擔,以保障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免受無端牽連。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二、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有可能屬于共同債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三、怎么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夫妻離婚時的債務應該怎么承擔?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屬于共同債務嗎?怎么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