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砍伐樹木不算犯罪,無需受到處罰,但是現實生活中,隨意砍伐樹木可能構成盜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指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那么,盜伐林木罪有哪些常見情形?有哪些常見問題?
一、盜伐林木罪有哪些常見情形?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于本罪;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于本罪;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于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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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盜伐林木罪的常見問題
(一)對聚眾哄搶林木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應以本罪論處;對其他一般參加者,不宜認定為犯罪。
(二)采伐許可證已經過期卻仍然采伐林木,符合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采伐許可證過期后征得林業主管部門同意而采伐的,則不能認定為本罪。
(三)對于將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應認定為盜竊罪。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伐已經枯死、病死的林木的,應認定為盜竊罪。盜伐林木的數量沒有達到盜伐林木罪的定罪標準但達到盜竊罪的定罪標準的,應按盜竊罪論處。由于林木屬于財物,故盜伐林木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因此,行為人盜伐林木,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適用刑法第269條認定為事后搶劫。盜伐林木罪的法益不同于盜竊罪的法益,盜伐林木行為同時觸犯盜竊罪的,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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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盜伐林木罪的行為對象是什么?
行為對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積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積的樹林和零星樹木,但不包括居民屋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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