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業活動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那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體是什么?客體是什么?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體是什么?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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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客體是什么?
本類犯罪的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因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品種、性質、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體復雜客體有所不同。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客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財產權;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的犯罪客體是藥品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財產權、人身權。在這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所侵犯的復雜的犯罪客體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體,決定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類罪性質,其他犯罪客體處于次要地位。因此,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范疇,屬于經濟犯罪,而非屬于有關侵犯財產權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權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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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觀方面是什么?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確實知道生產、銷售的物品屬于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確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產、銷售的物品是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明知”不等于“確知”。只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主觀情形,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為人不能否認即可。根據本類犯罪的性質和實際生活中的發案情況,本類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大都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類犯罪。如果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產技術水平達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騙等完全客觀原因導致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出于過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則行為人不構成本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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