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文物罪怎么認定?
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缺乏犯罪故意,即使其客觀上實施了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也不應以犯罪論處。如行為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認定其攜帶的文物不是國家所禁止出境的,即使其認識存在過失,也不能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在客觀方面,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走私文物罪,主要看其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因為國家并非禁止一切文物出境,如果不是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國家是允許出境的。如果行為人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以外的文物,即使其行為違反了海關法規,也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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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罪怎么處罰?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第4款和第157條的規定處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解釋》第八條三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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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包括那些?
文物具體包括:(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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