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人出現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但是不構成犯罪時會被進行治安拘留。那么不執行治安拘留的對象有哪些?治安拘留拒不執行有什么影響
當有人出現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但是不構成犯罪時會被進行治安拘留。那么不執行治安拘留的對象有哪些?治安拘留拒不執行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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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執行治安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治安拘留拒不執行有什么影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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