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然發生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視為“尋釁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發矛盾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迫他人或者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產,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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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并執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視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然發生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視為“尋釁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發矛盾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害、占用他人財產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隨意用武器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惡劣情節”: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嚴重情節”:
(一)強制公私財產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產價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制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強制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購物中心、公園、影劇院、展覽、體育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數量、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罪,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產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重罰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不得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2.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輕傷的,直接以尋釁滋事罪處理。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為三至十年,特別是徒刑。與尋釁滋事罪相比,處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加重情節: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如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迫他人財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可以增加刑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尋釁滋事,刑期可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每增加一次聚集他人尋釁滋事,刑期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2)每增加一人輕傷,刑期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一年。
(3)每增加一人引起精神障礙,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每增加自殺造成重傷。一人死亡可增加一至兩年的刑期。
(4)強迫公私財產每增加5000元,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產每增加1萬元,可增加一至三個月的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況。聚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增加基準刑30%以下。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概念以及法條依據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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