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在我國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如果軍人的另一半出現婚外情,那么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破壞軍婚罪判多少年,破壞軍婚罪認定標準?
事件回顧:
田某與一名有夫之婦齊某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男女關系,田某雖然知道齊某已經結婚,但據秦某自己稱,自己與丈夫的感情并不好,雙方實際上是處于分居的狀態,丈夫常年不在家。因此田某與齊某肆無忌憚的搞起了婚外情,直到被齊某突然歸家的丈夫捉奸在床。原來,齊某的丈夫是一名現役軍人,常年在外駐守,很少回家,雙方的婚外情的確是屬于破壞軍婚的行為,犯了破壞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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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壞軍婚罪判多少年及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破壞軍婚罪的認定標準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等。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里的 “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結婚” 則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若因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不能按本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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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實踐中,需從多方面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
1、看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最本質的特征。
2、看客觀上是否具有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通奸行為一般不構成此罪。
3、看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同居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4、看情節是否嚴重,對于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愿聲張追究的,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違法行為;而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等后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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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罪與重婚罪的區別
兩者存在一定競合關系,也有本質區別 :
1、行為方式上,破壞軍婚罪有同居或結婚兩種,重婚罪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
2、主觀認識上,破壞軍婚罪要求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配偶,重婚罪則要求認識到與配偶婚姻關系未解除或對方是他人配偶即可。
3、行為對象上,破壞軍婚罪對象限于現役軍人配偶,重婚罪對象更廣。
4、犯罪主體上,破壞軍婚罪中軍人配偶一般不構成此罪,重婚罪中對應行為雙方符合條件都構成。
5、侵犯客體上,破壞軍婚罪侵害現役軍人婚姻關系,重婚罪侵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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