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如果換有嚴重的精神類疾病,一方可以選擇撤銷婚姻。不過近日,一男子因為妻子流產抑郁加重要求撤銷婚姻并向妻子索賠10萬,法院駁回:所患疾病不屬重大疾病范疇
事件回顧
近日,安徽蚌埠。高女士從2015年起患有輕度抑郁癥,并多次就醫治療。2016年王先生與高女士相識戀愛,2018年辦理結婚登記。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雙方婚姻關系,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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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并無證據證明高女士對其隱瞞病情的事實,僅能證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輕度抑郁癥,后因流產轉為中度抑郁癥,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達到需要限制結婚的重大疾病范疇,故駁回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那么,什么樣的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
1.嚴重的精神類疾病。一類是發育遲緩和智力低下,是指出生前后的中樞神經系統發育障礙;另一類是情感障礙類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癥等。
2.與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相關的疾病。第一類是性功能障礙疾病,即一方身患導致性功能障礙、性無能的疾病;第二類是影響到生育的疾病,與前者不一樣的是,它強調影響“胚胎形成”的重大疾病,如精子無活性等不孕不育問題。
3.高風險遺傳性疾病。常見的高風險遺傳性疾病包括:重度常染色體顯性或隱性遺傳病、多基因病的高發家系患者,以及一些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又不能治愈的罕見嚴重遺傳病。
4.嚴重的傳染性疾病。《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救治等作了具體規定,并將其分為甲、乙、丙三類;另外,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即使隔離經期已過,但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會出現并發癥的,都是婚前應告知的重大疾病。
像上述事件中,高女士所患的抑郁癥,并不屬于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范圍,所以法院并不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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