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不僅侵犯了市場秩序,也侵犯了對外貿易管...
一、客體要件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不僅侵犯了市場秩序,也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在對外貿易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所締結或參與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與方或按照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國民待遇。
任何國家或地區在貿易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相應措施。為確保按照上述規定發展對外貿易,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還必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不允許進行偽造、變造。同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和進出口許可證用于特定進出口人的特定進出口貿易,不允許買賣。買賣進出口產地證明和進出口許可證擾亂國家對外貿易秩序,必須予以處罰。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中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后,才能從事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
所謂限制買賣商品,是指依照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商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缺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商品,如煙草專賣產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紙、濾嘴棒、煙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些都是國家對調控特定商品經營市場的特殊規定。未經許可限制買賣的商品,給國家限制買賣商品市場造成很大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第十一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另外,是否是限制性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變更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
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沒有資格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無法取得相關營業執照或批準文件,從他人處購買或偽造營業執照或批準文件,試圖逃避檢查和制裁。因此,買賣許可證經營證件和批準文件的違法行為也應運而生。這一行為,直接促使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也應以刑罰處罰。
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證明進出口貨物和技術原產地屬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有效證明。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
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比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和個人經營煙草專賣的證書,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和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
所謂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是否合法的重要憑證。經審批后,國家主管部門將上述證件發送給單位和個人,加強對煙草專賣產品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指地下錢莊非法從事商業銀行才能開展的接受客戶委托代收代付,從付款單位存款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存款賬戶,以此完成客戶之間債權債務清算或資金調撥的業務活動。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非法買賣外匯。
(2)非法經營出版物。
(3)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4)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5)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6)非法經營彩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本條,本罪的主體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制為特殊主體,許多沒有任何營業執照(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將無法受到懲罰。因此,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行為人不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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