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乱人伦中文字幕在线不卡-日韩免费高清专区-久久久久亚州aⅤ无码专区首-精品国偷自产在线不卡短视频

我的位置: 首頁 > 法律條文> 憲法類 >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和糾正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和糾正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復議機關),是指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依照法律規定負責對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行政復議案件;

(四)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五)送達行政復議文書;

(六)處理或者轉送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對本部門或者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反行政復議法或者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八)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九)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復議機構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清正廉潔、秉公執法、忠于職守;

(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

(三)了解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業務知識;

(四)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水平。

復議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行政復議工作。

第八條 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復議工作的需要,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行政復議工作的規則、程序;

(二)對重大、復雜、疑難或者爭議標的價值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部門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由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重大、復雜的行政應訴案件提出意見。

第二章 復議范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拆除違法建筑、沒收違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礦產品、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責令交還土地、責令停止開采、責令停產整頓、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注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土

地他項權利的決定不服或者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不服的;

(五)認為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征收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規章。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被申請人;對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批準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信件、傳真等書面形式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人員應當當場填寫行政復議申請筆錄,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將記錄的行政復議申請內容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由記錄人、申請人在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對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六條 對國土資源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十七條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者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八條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所屬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 對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被申請人。

第二十條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之一。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以及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屬于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復議人員應當填寫收案登記表,注明收案時間、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等內容,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對行政復議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的;

(三)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的;

(四)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六)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以前已向其他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七)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依法不屬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

決定不予受理的,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中還應當告知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工作,復議機關的其他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于兩個工作日內轉送本機關的復議機構。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人員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并制作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訴。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現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書面責令其受理。

第二十六條 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機構應當指定復議人員具體承辦。

復議機構也可以聘請特邀復議員,具體承辦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七條 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制作提出答復通知書,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一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四)作出答復的日期。

書面答復應當加蓋被申請人的印章。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應當向復議機關遞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三十條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案卷提供方便。經復議機構同意,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摘抄、復印案卷內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一)影響較大的;

(二)需要實地丈量或者勘測的;

(三)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實地調查的。

調查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核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二條 復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組織進行調查或者鑒定。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開庭審查:

(一)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

(二)申請人要求對規范性文件一并進行審查的;

(三)復議機構認為需要開庭審查的。

第三十四條 開庭審查由復議機構組織進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復議機構根據復議案件涉及的業務范圍,確定開庭審查的組成人員,并指定其中一人為主持人。開庭審查組成人員為不得少于三人的單數;

(二)復議機構應當在舉行開庭審查前五日內,將開庭審查的時間、地點通知復議參加人;

(三)開庭審查后,應首先由復議申請人宣讀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就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進行答辯并就有關事實進行舉證;

(四)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對被申請人的舉證沒有異議的,由主持人當場予以認定;有異議的,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可以質證,也可以再舉證反駁。對雙方有異議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關的事實和證據,由主持人當場或者事后經合議予以認定。

第三十五條 開庭審查時,應當制作開庭審查筆錄,經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核閱后簽名或者蓋章。

開庭審查后,復議機構應當組織對行政復議事項進行評議。評議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評議筆錄上,參加評議的人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口頭說明理由的,復議人員應當記錄。申請人核閱后,應當在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法確認該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二)依法確認該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一)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在轉送函中應說明行政復議的有關情況、依法要求確認該規定是否合法;

(二)轉送有權處理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應報告行政復議有關情況、執行該規定的有關情況、對該規定適用的意見。

第四十條 有權處理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依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法確認該規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依法確認該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需要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依照本

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處理期間,復議機關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處理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期限。

第四十三條 復議機關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十四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一)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參加復議的;

(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證據需進一步調查的。

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第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五)被申請人答復的要點、理由、依據;

(六)行政復議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七)行政復議結論和依據;

(八)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

(九)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加蓋復議機關的印章。

第五章 送達與履行

第四十六條 復議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復議機關在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回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履行。

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后,承辦案件的復議人員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對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應當在結案后,及時將結案報告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上級復議機關發現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確有錯誤,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級復議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不按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三)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第五十二條 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條 被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的;

(二)不依法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報復陷害的;

(二)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 復議機構發現被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八條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三)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的;

(四)對申請人打擊報復的;

(五)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對復議機構的行政處分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部門預算。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必須的設備、工作條件,復議機關要給予保障。

第五十七條 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2日頒布施行的原地質礦產部令第15號《地質礦產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行政復議文書格式目錄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

(二)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行政復議告知書

(四)責令受理通知書

(五)責令履行通知書

(六)提出答復通知書

(七)停止執行通知書

(八)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

(九)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十)決定延期通知書

(十一)行政復議決定書

(十二)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一、二)

(十三)立案登記表

(十四)行政復議申請筆錄

(十五)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

(十六)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

(十七)行政復議委托調查函

(十八)行政復議鑒定委托書

(十九)調查筆錄

(二十)行政復議開庭審查通知書

(二十一)庭審筆錄

(二十二)評議筆錄

(二十三)行政復議決定審簽表

(二十四)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十五)行政處分建議書

(二十六)送達回證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

姓名

住址

被申請人:

名稱

住址

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敬禮

(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下略)

評論

失去的心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0天前

后來的后來我們哭了

十萬八萬搶了你的地!然后十倍以上賣給開發商!

10天前

謫仙大人

又不能搞行政復議,也不能行政訴訟,還不能起訴,繞的頭疼。[捂臉]

半年前

じ ぴé煙蒂施舎

農村的房子幾乎沒有証,有證的要么花錢要么有背景。

半年前

風無の塵

轉發了

半年前

相關法律條文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行為,依法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職責,切實保護國土資源,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

律師最新回復

我是律師

 

律所合作請聯系客服

服務時間 9:00-18:00

400-600-7222

詢律網公眾號

詢律網公眾號

案源信息早知道

詢律網APP

詢律網APP

快捷回復咨詢

友情鏈接(權重2+QQ:3425826150):

備案號:湘ICP備2021010099號-1 經營許可證編號:湘B2-20210501 投訴舉報: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詢律網 Copyright © 長沙詢律網絡服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聯系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湘江財富中心FFC

版權聲明:本站所有信息均來自于網友投稿或轉載網絡上的公開信息,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若內容存在侵權或錯誤,請聯系我們,我們將在2個工作日將他刪除。
現在整個網絡流量生態,網站訪問占比極低,本站訪問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沒關閉只是基于情懷。
有一些不良律師或不要臉的企業,在不告知我們的情況下,非法采證,惡意起訴,我們將奉陪到底。再一次聲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權申訴均會在不超過兩個工作日處理,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