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第8號――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事宜_全文
2025-07-01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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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第8號2014年5月15日)為規范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4]第8號 2014年5月15日)
為規范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現就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本公告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本公告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金融債券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資格進行審查。
五、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監管部門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風險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五)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于資質良好但成立未滿三年的金融租賃公司,可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六、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四)募集說明書;
(五)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
(六)承銷協議;
(七)發行人關于本期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八)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和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九)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七、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申請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文件:
(一)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要求的文件;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債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政策規定,不得從事與自身主業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九、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4號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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