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的公告(2015)
2025-07-0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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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5〕67號)為了進一步規范掛牌公司申請暫停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的公告
(股轉系統公告〔2015〕67號)
為了進一步規范掛牌公司申請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的辦理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
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
為規范掛牌公司股票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辦理,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重組業務指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暫停轉讓申請
(一)掛牌公司根據《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的,應按照下列流程,辦理暫停轉讓申請業務:
1.掛牌公司準備申請材料,并報主辦券商審查。申請材料包括:
(1)《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附表1)。其中,掛牌公司應明確恢復轉讓的最晚時點。暫停轉讓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3個月(《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三)項除外);
(2)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受理函和掛牌公司內部決策文件(《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三)項適用);
(3)掛牌公司內部決策文件(《業務規則》第4.4.1條第(四)項適用);
(4)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簽訂的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書和公司內部決策文件(《業務規則》第4.4.1條第(六)項適用);
(5)法院出具的掛牌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的受理函和公司內部決策文件(《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七)項適用)。
2.主辦券商應對申請材料的完備性、相關內容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進行審查;
審查無誤后,主辦券商最晚應于T-1日(T日為暫停轉讓生效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前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如需)的電子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
3.掛牌公司應在T-1日20點前披露股票暫停轉讓公告。此后,應當至少每10個轉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和相關事件的進展情況。
4.T日掛牌公司股票暫停轉讓生效。
(二)掛牌公司根據《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的,應按照下列流程,辦理暫停轉讓申請業務:
1.掛牌公司填寫《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附表1)并加蓋公司公章。其中,掛牌公司應明確恢復轉讓的最晚時點。暫停轉讓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3個月。
2.掛牌公司應于T-1日(T日為暫停轉讓生效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至16點30分之間將《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通過傳真(傳真號:010-63889872)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并抄送主辦券商。
3.掛牌公司應在T-1日20點前披露股票暫停轉讓公告。此后,應當至少每10個轉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和相關事件的進展情況。
4.T日掛牌公司股票暫停轉讓生效。
(三)掛牌公司根據《重組業務指引》第六條規定情形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的,應按照下列流程辦理暫停轉讓申請業務:
1.掛牌公司填寫《重大資產重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附件2),加蓋公司公章,并應于T-1日(T日為暫停轉讓生效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至16點30分之間將《重大資產重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通過傳真(傳真號:010-63889872)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并抄送主辦券商。
2.掛牌公司應按照《重組業務指引》第九條的規定在T-1日20點前披露股票暫停轉讓公告,并在股票暫停轉讓后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的最新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組事項目前的談判進展情況,交易雙方在定價、標的交割等關鍵性條款上是否達成一致性意見,其他相關部門審批進展情況(如有),中介機構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重組的不確定因素等。
3.T日掛牌公司股票暫停轉讓生效。
二、恢復轉讓申請
(一)《業務規則》第4.4.1條規定的暫停轉讓情形消除后,掛牌公司應按照下列流程辦理恢復轉讓申請業務:
1.掛牌公司準備申請材料,并報主辦券商審查。申請材料包括:
(1)《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附表1);
(2)重大信息或傳聞的基本內容,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出現與公司有關傳聞的公共媒體及原因,如未及時暫停轉讓可能給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帶來的影響,事由已經消除的原因及說明等證明材料(《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一)項適用);
(3)無先例或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基本內容,如未及時暫停轉讓可能給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帶來的影響,就無先例事項向有關部門咨詢的過程和答復內容,重大不確定性已經消除的說明等證明材料(《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二)項適用)。
2.主辦券商應對《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內容的完備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掛牌公司根據《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申請暫停轉讓的,主辦券商還應對證明材料內容的完備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掛牌公司股票恢復轉讓的意見。
3.主辦券商審查無誤后,最遲應于T-2日(T日為恢復轉讓生效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前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主辦券商核查意見(如需)和掛牌公司證明材料(如需)的電子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
4.掛牌公司應在T-1日20點前披露股票恢復轉讓公告。
5.T日掛牌公司股票恢復轉讓生效。
(二)符合《重組業務指引》關于股票恢復轉讓條件的掛牌公司,應按照下列流程辦理恢復轉讓申請業務:
1.掛牌公司準備申請材料,并報主辦券商審查。申請材料包括:
(1)《重大資產重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附表2);
(2)董事會決議、掛牌公司關于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終止情形適用)。
2.主辦券商應對申請材料內容的完備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對于掛牌公司決定終止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主辦券商還應對掛牌公司說明材料內容的完備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掛牌公司股票恢復轉讓的意見。
3.主辦券商審查無誤后,最遲應于T-2日(T日為恢復轉讓生效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前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的《重大資產重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主辦券商意見(如需)和掛牌公司其它申請文件(如需)的電子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
4.掛牌公司應在T-1日20點前披露股票恢復轉讓公告。
5.T日掛牌公司股票恢復轉讓生效。
三、延期恢復轉讓申請
(一)《業務規則》第4.4.1條規定的暫停轉讓情形在最晚恢復轉讓日前仍無法消除的,掛牌公司應按照下列流程辦理延期恢復轉讓申請業務:
1.掛牌公司準備申請材料,并報主辦券商審查。申請材料包括:
(1)《延期恢復轉讓申請表》(附表3)。其中,掛牌公司應明確延后最晚恢復轉讓日,延期原則上不應超過3個月;
(2)暫停轉讓情形未能消除的原因,證明材料和掛牌公司為消除暫停轉讓情形的相關安排。
2.主辦券商應對申請材料內容的完備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申請的意見。
3.主辦券商審查無誤后,最遲應于T-2日(T日為當前最晚恢復轉讓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前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的《延期恢復轉讓申請表》、主辦券商核查意見和掛牌公司證明材料的電子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
4.獲準延期恢復轉讓的掛牌公司應于T-1日20點前披露延期恢復轉讓的公告,說明延期恢復轉讓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復轉讓日以及為消除暫停轉讓情形相關安排的最新進展情況。此后,應當至少每5個轉讓日比照上述要求進行一次信息披露。
(二)掛牌公司根據《重組業務指引》的相關規定,預計在最晚恢復轉讓日前7個轉讓日仍無法進行首次信息披露,或首次信息披露文件未能在最晚恢復轉讓日前獲得全國股轉公司審查通過等情形的應按照下列流程辦理延期恢復轉讓申請業務:
1.掛牌公司準備申請材料,并報主辦券商審查。申請材料包括:
(1)《延期恢復轉讓申請表》。其中,掛牌公司應明確延后最晚恢復轉讓日,延期原則上不應超過3個月;
(2)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報告,說明延遲披露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復轉讓日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的最新進展情況。
2.主辦券商應對申請材料內容的完備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申請的意見。
3.對于掛牌公司因預計在最晚恢復轉讓日前7個轉讓日仍無法進行首次信息披露而申請延期恢復轉讓的,主辦券商審查無誤后,最遲應于T-9日(T日為當前最晚恢復轉讓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前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的《延期恢復轉讓申請表》、主辦券商核查意見和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報告的電子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
對于掛牌公司因其重大資產重組首次信息披露文件未能在最晚恢復轉讓日前獲得全國股轉公司審查通過等情形而申請延期恢復轉讓的,主辦券商審查無誤后,最遲應于T-2日(T日為當前最晚恢復轉讓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前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的《延期恢復轉讓申請表》、主辦券商核查意見和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報告的電子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
4.獲準延期恢復轉讓的掛牌公司應于T-1日20點前披露延期恢復轉讓的公告,說明延期恢復轉讓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復轉讓日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的最新進展情況。此后,掛牌公司應當至少每5個轉讓日比照上述要求進行一次信息披露。
四、緊急申請
(一)因不可預計的突發事項,掛牌公司根據《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以及根據《重組業務指引》第六條規定情形,在本指南“一、暫停轉讓申請”規定的申請時間段外申請暫停轉讓的,掛牌公司應第一時間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啟動申請程序后,掛牌公司及主辦券商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
1.掛牌公司立即將加蓋掛牌公司公章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附表1)或《重大資產重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附表2)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并抄送主辦券商。
2.掛牌公司在T-1日16點30分至18點30分提交緊急申請的,應在T-1日20點前披露股票暫停轉讓公告。
掛牌公司在T-1日18點30分至T日9點提交緊急申請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將加蓋掛牌公司董事會章的股票暫停轉讓公告,以及《信息披露業務流轉表》(附表4)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申請線下披露,并應在T日開市前披露。
掛牌公司在T日9點至15點30分前提交緊急申請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將加蓋掛牌公司董事會章的股票暫停轉讓公告,以及《信息披露業務流轉表》(附表4)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申請線下披露,并應立即披露。
3.T日掛牌公司股票暫停轉讓生效。
(二)對于在本指南規定的申請時間段外提交的暫停轉讓(《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恢復轉讓和延期恢復轉讓的申請,全國股轉公司原則上不予受理。
如確因特殊情況需緊急申請的,主辦券商應第一時間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啟動申請程序后,掛牌公司及主辦券商應立即通過電子郵件(電郵地址:ywbl@neeq.com.cn)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本指南規定的申請文件,并參照“四、緊急申請”,第(一)項第2點的規定進行披露。
(三)掛牌公司及主辦券商應按照本指南的規定,及時辦理暫停轉讓、恢復轉讓和延期恢復轉讓的申請。
掛牌公司根據《業務規則》第4.4.1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以及根據《重組業務指引》第六條規定情形申請暫停轉讓,不能在本指南“一、暫停轉讓申請”規定時間段申請暫停轉讓的(因不可預計的突發事項除外),全國股轉公司將視情節對其及相關責任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附表1
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
業務申請類型: □暫停轉讓 □恢復轉讓
掛牌公司名稱
證券簡稱
證券代碼
導致申請暫停轉讓的觸發事項
□1. 預計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公共媒體出現與公司有關傳聞,可能或已經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 2.涉及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無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重大事項
□ 3.向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
□ 4.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 5.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 6.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
□ 7.出現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 8.掛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其他事項
對上述所選事項的具體說明
(1、2項事由無需填寫)
上述所選事項的消除情況(申請恢復轉讓填寫)
暫停轉讓日期
最晚恢復轉讓日期
恢復轉讓日期(申請恢復轉讓填寫)
申請人:XXX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主辦券商:(加蓋公章)
經辦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附表2
重大資產重組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
業務申請類型: □暫停轉讓 □恢復轉讓
掛牌公司名稱
證券簡稱
證券代碼
申請暫停轉讓的事由
□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
□交易各方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波動
□本次重組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
申請恢復轉讓的事由
□ 公司完成首次信息披露,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已審查完畢
□ 公司決議取消重組事項或確認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 其他合理理由(需單獨說明)
交易類型
□ 現金購買、出售資產或資產置換
□ 發行普通股、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購買資產
□ 其他類型
交易對手方類型
□ 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潛在)收購人
□ 其他關聯方
□ 非關聯第三方
□ 其他
是否涉及控制權變動
□ 是
□ 否
支付方式
□ 現金
□ 本公司發行的證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優先股、債券等)
□ 其他
暫停轉讓日期/恢復轉讓日期
最晚恢復轉讓日
(暫停轉讓時填寫)
申請人:XXX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獨立財務顧問:(加蓋公章)
(僅恢復轉讓適用)
經辦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附表3
延期恢復轉讓申請表
延期恢復轉讓申請表
掛牌公司名稱
證券簡稱
證券代碼
導致申請暫停轉讓的觸發事項
□根據《重組業務指引》第六條規定情形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的
□ 預計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公共媒體出現與公司有關傳聞,可能或已經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 涉及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無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重大事項
□ 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
□ 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 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 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
□ 出現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 掛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其他事項
上述所選事項的消除情況
申請延期恢復轉讓的原因
當前最晚恢復轉讓日
延期后最晚恢復轉讓日
申請人:XXX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主辦券商:(加蓋公章)
經辦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附表4
信息披露業務流轉表
股份代碼
股份簡稱
主辦券商
經 辦 人
座 機
手 機
電子郵箱
披露時間
年 月 日 非交易時段
公告類型
?? 掛牌前信息披露 ?? 持續信息披露
公告處理
?? 新發 ?? 替換 ?? 修改標題 ?? 撤銷
序號
公告標題
主辦券商
公告
1
2
掛牌公司
公告
1
2
3
4
5
6
7
公告份數
是否暫停轉讓
暫停轉讓期限
主辦券商經辦人(簽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主辦券商公章)
(股轉系統)
業務部門經辦人(簽字):
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
信息研究部經辦人(簽字):
信息研究部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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