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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的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的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的公告
為規范和引導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落實對市場不同層次掛牌公司年報信息披露工作差異化安排,提高年度報告披露質量,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創新層年報指引》)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基礎層年報指引》),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創新層年報指引》和《基礎層年報指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股轉公司于2013年2月8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二、掛牌公司應按照本次發布的指引編制2017年年度報告,其中,在年報披露日為創新層掛牌公司的執行《創新層年報指引》, 在年報披露日為基礎層掛牌公司的執行《基礎層年報指引》。
三、允許和鼓勵基礎層掛牌公司執行《創新層年報指引》。
四、各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本次發布的指引積極做好年報披露準備工作,主辦券商應及時對所督導公司進行培訓,督促掛牌公司切實提高年報披露質量。
特此公告。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創新層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指引的規定是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認為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指引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第四條 公司年度報告的正文應當遵循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摘要的內容應摘自年度報告正文。
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并說明修改原因。
第五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應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
第六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應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有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年度報告正文前可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圖表或致投資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推薦性的詞句、題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觀的詞句。
(三)年度報告中若涉及行業分類,應遵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有關掛牌公司行業分類的規定,并可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的規定,亦可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業分類標準的數據、資料。
(四)年度報告披露內容應側重說明本指引要求披露事項與公開轉讓說明書或上一年度披露內容上的重大變化之處,如無變化,亦應說明。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特殊行業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應當遵循其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另有規定的,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第八條 由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指引規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豁免,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相關章節說明未按本指引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第九條 公司的定期報告披露時間應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報告披露時間。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第十一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會及其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并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聲明×××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并說明理由,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同時,單獨列示未出席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非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帶有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如年度報告涉及未來計劃等前瞻性陳述,同時附有相應的警示性陳述,則應當聲明該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實質承諾,投資者及相關人士均應當對此保持足夠的風險認識,并且應當理解計劃、預測與承諾之間的差異。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以及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年度報告的釋義應當在目錄次頁排印。
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目錄后單獨刊登重大風險提示。公司對風險因素的描述應當圍繞自身經營狀況展開,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客觀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風險。公司應當重點說明與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風險的變化之處。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稱及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外文名稱及縮寫(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并說明是否通過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
(四)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登載年度報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臺的網址,公司年度報告備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場所、掛牌時間、目前分層情況、轉讓方式。
(七)公司行業分類、主要產品與服務項目。
(八)公司普通股總股本、優先股總股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內的注冊變更情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變更情況。
(十)其他有關資料:公司聘請的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主辦券商的名稱、辦公地址;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及簽字會計師姓名。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
第十五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一)營業收入、毛利率、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資產總計、負債總計、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資產、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
(四)總資產增長率、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
公司在披露“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時,應當同時說明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及金額。
第十六條 公司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應當說明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與最近一次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財務數據是否存在差異,若存在差異且差異幅度達到10%以上的,應說明差異的原因。
第十七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或重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當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
(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數據填列或計算以上數據和指標。
(三)財務數據按照時間順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為本年度的數據,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數據。
(四)對非經常性損益、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確定和計算,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四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十八條 公司應結合財務報告進一步解釋和分析公司本年度財務報表及附注中的重要歷史信息,對本年度公司經營情況進行回顧,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與說明,對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或目標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 公司披露內容應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資料及數據,應注明來源及發布者,并判斷第三方資料、數據是否擁有足夠的權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編制的資料及數據,應說明并注明編制依據。
披露內容應突出重要性,避免過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蓋重要信息。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簡要介紹報告期內公司從事的主要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產品與服務、經營模式、客戶類型、銷售渠道、收入模式等,并說明報告期內的變化情況。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核心競爭力(包括核心管理團隊、關鍵技術人員、關鍵資源、專有設備、專利、非專利技術、特許經營權等)的重要變化及對公司所產生的影響。如發生因核心管理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離職、設備或技術升級換代、特許經營權喪失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力受到嚴重影響的,公司應當詳細分析,并說明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回顧分析報告期內的主要經營情況,尤其應著重分析導致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或原因。分析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報告期內業務、產品或服務有關經營計劃的實現情況;業務、產品或服務的重大變化及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影響。公司在以前年度披露的經營計劃或目標延續到本年度的,公司應對計劃或目標的實施進度進行分析,實施進度與計劃不符的,應說明原因。
(二)報告期內行業發展、周期波動等情況;應說明行業發展因素、行業法律法規等的變動及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影響。
(三)對財務報表中主要財務數據進行討論、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較、數據列表或其他方式。對與上一年度相比變動達到或超過30%的重要財務數據或指標,公司應充分解釋導致變動的原因,以便于投資者充分了解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未來變化情況。
如本條規定披露的部分內容與財務報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資產、負債構成(應收款項、存貨、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占總資產的比重)同比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說明產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
2.若公司的收入構成、利潤構成和利潤來源發生重大變動,應當詳細說明具體變動情況及原因。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征和自身實際情況,分別按產品、地區說明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情況。
3.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主要客戶與主要供應商的情況,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戶的銷售額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百分比,向前五名供應商的采購額及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并說明前五名客戶和供應商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或供應商,應合并計算其銷售額或采購額,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除外。
4.結合公司現金流量表相關數據,說明公司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構成情況,若相關數據同比發生重大變動,公司應當分析主要影響因素。若本年度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本年度凈利潤存在重大差異的,公司應當詳細解釋原因。
(四)主要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經營情況及業績分析。其中對于參股公司應當重點披露其與公司從事業務的關聯性,并說明持有目的。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體時,應介紹公司對其控制權方式和內容,并說明從中可以獲取的利益及承擔的風險。
(五)公司應當說明本年度所進行研發項目的目的、項目進展和擬達到的目標,并預計對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公司應當披露研發人員的數量、占比及學歷情況;說明本年度研發投入總額及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如數據較上年發生重大變化,還應當解釋變化的原因;應當披露研發投入資本化的比重及變化情況,并對其合理性進行分析。
(六)公司本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董事會應當就所涉及事項作出說明。說明中應當明確說明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是否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
公司應當披露關鍵審計事項的具體內容,并分析對公司的影響。
(七)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當披露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涉及追溯調整或重述的,應當披露對以往各年度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金額。
(八)公司應披露承擔社會責任的工作情況,包括公司在保護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方面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公司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分析并說明可能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對下一年度經營計劃或目標進行說明。說明應當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公司發展戰略及其他可能影響經營計劃或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因素展開。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業發展趨勢。公司可介紹與公司業務關聯的宏觀經濟層面或行業環境層面的發展趨勢、公司的行業地位或區域市場地位的變動趨勢,并說明上述發展趨勢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的影響。
(二)公司發展戰略。公司應披露公司發展戰略或規劃,以及擬開展的新業務、擬開發的新產品、擬投資的新項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種業務的,還應當說明各項業務的發展戰略或規劃。
(三)經營計劃或目標。披露經營計劃或目標的,公司應同時簡要披露公司經營計劃涉及的投資資金的來源、成本及使用情況。
(四)不確定性因素。公司應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披露對未來發展戰略或經營計劃有重大影響的不確定性因素并進行說明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存續到本年度的風險因素、本年度較上一年度新增的風險因素進行逐一分析,說明其持續或產生的原因、對公司的影響及已經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及風險管理效果。在分析影響程度時公司應當盡可能定量分析。
第五節 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分類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所有訴訟、仲裁事項涉及的累計金額。
對于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報告期內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進展情況、涉及金額、是否形成預計負債,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在報告期內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執行情況。
如報告期內無按照《信息披露細則》規定應當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明確說明“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對外擔保合同(不包括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象、擔保類型、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明確說明。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公司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不含本數)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債務擔保金額,以及公司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50%(不含本數)部分的金額。
公司應當說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經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外提供借款情形,包括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債權的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期末余額、抵質押情況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報告期內發生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公司應當說明發生原因及整改情況,其中發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占用資金情形的,應當充分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占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期末余額、占用資金原因、預計歸還方式及時間。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預計及執行情況。
公司應當說明報告期內發生的偶發性關聯交易的金額,與關聯方的交易結算及資金回籠情況,并說明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過的收購及出售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企業合并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展,分析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新增的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已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在本年度的具體實施情況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續到本年度已披露的承諾,應當披露承諾的履行情況。在股票發行、收購或重大資產重組中,如果公司、認購對象、收購方或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等存在業績承諾等事項,需說明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如果沒有已披露承諾事項,公司亦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本年度末資產中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資產類別、發生原因、賬面價值和累計值及其占總資產的比例,并說明對公司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報告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相關情況: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若上述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實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臨時報告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六節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結構,并對股本變動及報告期內股份限售解除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及占總股本比例、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本年度末持有的無限售股份數量,并對前十名股東相互間關系及持股變動情況進行說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應當披露優先股的總股本,包括計入權益的優先股及計入負債的優先股情況。
第四十條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東,應對控股股東進行介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控股股東為法人的,應當披露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若控股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披露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職業經歷。首次披露后控股股東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可以索引披露。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比照第四十條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并以方框圖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產權和控制關系。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包括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以及以信托方式形成實際控制的情況。首次披露后實際控制人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可以索引披露。
第七節 融資與利潤分配情況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內的股票發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發行價格、發行時間、發行數量、募集金額、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等。如存在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應當說明變動的具體情況以及履行的決策程序。
第四十三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優先股,應當披露優先股發行的基本情況、股東情況、利潤分配情況、回購情況、轉換情況以及表決權恢復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債券,應當披露債券的類型、融資金額、票面利率、存續時間以及違約情況。如存在債券違約的,應當說明違約的具體情況、償債措施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如公司公開發行債券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相應信息。
第四十五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未到期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的,應當披露可轉債的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可轉債的期初數量、期末數量、期限,轉股價格及其歷次調整或者修正情況,可轉債發行后累計轉股情況,期末前十名可轉債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可轉債贖回和回售情況,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契約條款履行情況,以及可轉債所掛牌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利潤分配政策以及利潤分配的執行情況。如存在利潤分配預案的,應披露預案的情況。報告期內盈利且未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現金紅利分配預案的,公司應當詳細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第八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情況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公司應當披露發生變更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任期起止日期、年度報酬、職業經歷、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量、持股比例、與股東之間的關系。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員工以及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人員(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并說明變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及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員工情況,包括在職員工的數量、人員構成(如管理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教育程度、員工薪酬政策、培訓計劃以及需公司承擔費用的離退休職工人數。
第九節 行業信息
第五十條 公司應根據全國股轉公司公布的行業歸屬分類,履行全國股轉公司制定的相關行業信息披露指引中規定的與年度報告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節 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
第五十一條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狀況,列示公司報告期內建立的各項公司治理制度,董事會應當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對公司治理的改進情況,包括來自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以外的股東或其代表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情況,以及公司管理層是否引入職業經理人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公司在董事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的,應當披露專門委員會在報告期內履行職責時所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公司聘任獨立董事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每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獨立董事的姓名、出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次數、方式,獨立董事曾提出異議的有關事項及異議的內容,獨立董事對公司所提建議及是否被采納的說明。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在報告期內的監督活動中發現公司存在風險的,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就有關風險的簡要意見;否則,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對報告期內的監督事項無異議。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證獨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經營能力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對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重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評價,披露報告期內發現上述管理制度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對缺陷的具體描述、缺陷對財務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施、時間、責任人及效果。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的問責措施及處理結果。
第十一節 財務報告
第五十九條 公司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條 財務報表包括公司近兩年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比較式利潤表和比較式現金流量表,以及比較式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審計機構連續服務年限和審計報酬,并參照執行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期貨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財務報表附注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的相關規定編制,由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上述規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依據第八條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豁免披露。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包括:
(一)載有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的財務報表。
(二)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的審計報告原件。
(三)年度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上公開披露過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公司應當在辦公場所置備上述文件的原件。全國股轉公司要求提供時,或股東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閱時,公司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六十四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律師、主辦券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指引的,全國股轉公司依據《業務規則》、《信息披露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指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礎層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指引的規定是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認為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指引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第四條 公司年度報告的正文應當遵循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摘要的內容應摘自年度報告正文。
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并說明修改原因。
第五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應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
第六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應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有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年度報告正文前可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圖表或致投資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推薦性的詞句、題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觀的詞句。
(三)年度報告中若涉及行業分類,應遵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有關掛牌公司行業分類的規定,并可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的規定,亦可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業分類標準的數據、資料。
(四)年度報告披露內容應側重說明本指引要求披露事項與公開轉讓說明書或上一年度披露內容上的重大變化之處,如無變化,亦應說明。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特殊行業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應當遵循其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另有規定的,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第八條 由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指引規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豁免,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相關章節說明未按本指引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第九條 公司的定期報告披露時間應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報告披露時間。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第十一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會及其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并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聲明×××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并說明理由,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同時,單獨列示未出席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非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帶有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如年度報告涉及未來計劃等前瞻性陳述,同時附有相應的警示性陳述,則應當聲明該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實質承諾,投資者及相關人士均應當對此保持足夠的風險認識,并且應當理解計劃、預測與承諾之間的差異。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以及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年度報告的釋義應當在目錄次頁排印。
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目錄后單獨刊登重大風險提示。公司對風險因素的描述應當圍繞自身經營狀況展開,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客觀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風險。公司應當重點說明與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風險的變化之處。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稱及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外文名稱及縮寫(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登載年度報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臺的網址,公司年度報告備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場所、掛牌時間、目前分層情況、轉讓方式。
(七)公司行業分類、主要產品與服務項目。
(八)公司普通股總股本、優先股總股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內的注冊變更情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變更情況。
(十)其他有關資料:公司聘請的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主辦券商的名稱、辦公地址;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及簽字會計師姓名。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
第十五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一)營業收入、毛利率、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資產總計、負債總計、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資產、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
(四)總資產增長率、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
公司在披露“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時,應當同時說明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及金額。
第十六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關鍵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或重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當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
(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數據填列或計算以上數據和指標。
(三)財務數據按照時間順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為本年度的數據,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數據。
(四)對非經常性損益、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確定和計算,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四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十七條 公司應結合財務報告進一步解釋和分析公司本年度財務報表及附注中的重要歷史信息,對本年度公司經營情況進行回顧,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與說明。
公司可對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或目標進行說明。
第十八條 公司披露內容應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資料及數據,應注明來源及發布者,并判斷第三方資料、數據是否擁有足夠的權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編制的資料及數據,應說明并注明編制依據。
披露內容應突出重要性,避免過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蓋重要信息。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簡要介紹報告期內公司從事的主要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產品與服務、經營模式、客戶類型、關鍵資源、銷售渠道、收入模式等,并說明報告期內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應回顧分析報告期內的主要經營情況,尤其應著重分析導致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或原因。分析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報告期內業務、產品或服務有關經營計劃的實現情況;業務、產品或服務的重大變化及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影響。公司在以前年度披露的經營計劃或目標延續到本年度的,公司應對計劃或目標的實施進度進行分析,實施進度與計劃不符的,應說明原因。
(二)報告期內行業發展、周期波動等情況;應說明行業發展因素、行業法律法規等的變動及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影響。
(三)對財務報表中主要財務數據進行討論、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較、數據列表或其他方式。對與上一年度相比變動達到或超過30%的重要財務數據或指標,公司應充分解釋導致變動的原因,以便于投資者充分了解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未來變化情況。
公司可免于分析金額占總資產10%以下的資產負債表科目以及金額占營業收入10%以下的利潤表科目。
如本條規定披露的部分內容與財務報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資產、負債構成(應收款項、存貨、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占總資產的比重)同比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說明產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
2.若公司的收入構成、利潤構成和利潤來源發生重大變動,應當詳細說明具體變動情況及原因。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征和自身實際情況,分別按產品、地區說明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情況。
3.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主要客戶與主要供應商的情況,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戶的銷售額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百分比,向前五名供應商的采購額及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并說明前五名客戶和供應商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或供應商,應合并計算其銷售額或采購額,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除外。
4. 結合公司現金流量表相關數據,說明公司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構成情況,若相關數據同比發生重大變動,公司應當分析主要影響因素。若本年度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本年度凈利潤存在重大差異的,公司應當詳細解釋原因。
(四)主要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經營情況及業績分析。其中對于參股公司應當重點披露其與公司從事業務的關聯性,并說明持有目的。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體時,應介紹公司對其控制權方式和內容,并說明從中可以獲取的利益及承擔的風險。
(五)公司本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董事會應當就所涉及事項作出說明。說明中應當明確說明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是否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
(六)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當披露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涉及追溯調整或重述的,應當披露對以往各年度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金額。
(七)公司應披露承擔社會責任的工作情況,包括公司在保護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方面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公司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分析并說明可能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對下一年度經營計劃或目標進行說明。說明應當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公司發展戰略及其他可能影響經營計劃或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因素展開。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業發展趨勢。公司可介紹與公司業務關聯的宏觀經濟層面或行業環境層面的發展趨勢、公司的行業地位或區域市場地位的變動趨勢,并說明上述發展趨勢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的影響。
(二)公司發展戰略。公司應披露公司發展戰略或規劃,以及擬開展的新業務、擬開發的新產品、擬投資的新項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種業務的,還應當說明各項業務的發展戰略或規劃。
(三)經營計劃或目標。披露經營計劃或目標的,公司應同時簡要披露公司經營計劃涉及的投資資金的來源、成本及使用情況。
(四)不確定性因素。公司應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披露對未來發展戰略或經營計劃有重大影響的不確定性因素并進行說明與分析。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對存續到本年度的風險因素、本年度較上一年度新增的風險因素進行逐一分析,說明其持續或產生的原因、對公司的影響及已經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及風險管理效果。在分析影響程度時公司應當盡可能定量分析。
第五節 ?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分類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所有訴訟、仲裁事項涉及的累計金額,如果上述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末凈資產(經審計)絕對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對于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報告期內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進展情況、涉及金額、是否形成預計負債,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在報告期內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執行情況。
如報告期內無按照《信息披露細則》規定應當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明確說明“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對外擔保合同(不包括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象、擔保類型、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明確說明。
如果上述擔保的累計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末凈資產(經審計)絕對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公司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不含本數)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債務擔保金額,以及公司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50%(不含本數)部分的金額。
公司應當說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經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外提供借款情形,包括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債權的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期末余額、抵質押情況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如果上述對外提供借款的累計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末凈資產(經審計)絕對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第二十七條 報告期內發生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公司應當說明發生原因及整改情況,其中發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占用資金情形的,應當充分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占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期末余額、占用資金原因、預計歸還方式及時間。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預計及執行情況。
公司應當說明報告期內發生的偶發性關聯交易的金額,與關聯方的交易結算及資金回籠情況,并說明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過的收購及出售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企業合并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展,分析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響。
第三十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新增的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已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在本年度的具體實施情況及變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續到本年度已披露的承諾,應當披露承諾的履行情況。在股票發行、收購或重大資產重組中,如果公司、認購對象、收購方或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等存在業績承諾等事項,需說明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如果沒有已披露承諾事項,公司亦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本年度末資產中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資產類別、發生原因、賬面價值和累計值及其占總資產的比例,并說明對公司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報告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相關情況: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第三十五條 若上述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后續實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臨時報告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六節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結構,并對股本變動及報告期內股份限售解除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前五名股東或持股10%以上股東、持股數量及占總股本比例、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本年度末持有的無限售股份數量,并對前五名股東或持股10%以上股東相互間關系及持股變動情況進行說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應當披露優先股的總股本,包括計入權益的優先股及計入負債的優先股情況。
第三十九條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東,應對控股股東進行介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控股股東為法人的,應當披露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若控股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披露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職業經歷。首次披露后控股股東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可以索引披露。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比照第三十八條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并以方框圖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產權和控制關系。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包括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以及以信托方式形成實際控制的情況。首次披露后實際控制人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可以索引披露。
第七節 ?融資與利潤分配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披露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內的股票發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發行價格、發行時間、發行數量、募集金額、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等。如存在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應當說明變動的具體情況以及履行的決策程序。
第四十二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優先股,應當披露優先股發行的基本情況、股東情況、利潤分配情況、回購情況、轉換情況以及表決權恢復情況等。
第四十三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債券,應當披露債券的類型、融資金額、票面利率、存續時間以及違約情況。如存在債券違約的,應當說明違約的具體情況、償債措施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如公司公開發行債券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相應信息。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利潤分配政策以及利潤分配的執行情況。如存在利潤分配預案的,應披露預案的情況。
第八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情況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公司應當披露發生變更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任期起止日期、職業經歷、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量、持股比例、與股東之間的關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員工以及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人員(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并說明變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及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員工情況,包括在職員工的數量、人員構成(如管理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教育程度、員工薪酬政策、培訓計劃以及需公司承擔費用的離退休職工人數。
第九節 ?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狀況,列示公司報告期內建立的各項公司治理制度,董事會應當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對公司治理的改進情況,包括來自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以外的股東或其代表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情況,以及公司管理層是否引入職業經理人等情況。
第五十條 監事會在報告期內的監督活動中發現公司存在風險的,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就有關風險的簡要意見;否則,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對報告期內的監督事項無異議。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當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證獨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經營能力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當對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重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評價,披露報告期內發現上述管理制度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對缺陷的具體描述、缺陷對財務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施、時間、責任人及效果。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的問責措施及處理結果。
第十節 ?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 財務報表包括公司近兩年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比較式利潤表和比較式現金流量表,以及比較式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五十七條 財務報表附注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的相關規定編制,由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上述規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依據第八條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豁免披露。
第十一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包括:
(一)載有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的財務報表。
(二)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的審計報告原件。
(三)年度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上公開披露過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公司應當在辦公場所置備上述文件的原件。全國股轉公司要求提供時,或股東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閱時,公司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律師、主辦券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指引的,全國股轉公司依據《業務規則》、《信息披露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指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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