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2025-07-0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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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建人字第701號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的結社自由,保障建設系統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建設社團)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建設社團的管理,促進其健
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建人字第701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的結社自由,保障建設系統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建設社團)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建設社團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發揮社會團體在建設事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并結合建設社團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社團是指依法成立的與建設事業相關的全國性學會、研究會、協會、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基金會等組織。
第三條 建設社團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圍繞經濟建設,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工作,溝通會員與政府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信息,協調行業內外的關系,促進建設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社團的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社團的業務活動受建設部的指導。其資格審查等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凡申請成立與建設業務相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社團籌備組織向建設部提出資格審查申請。
第七條 申請資格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社團籌備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社會團體章程;
(三)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四)籌備組負責人組成及其個人簡歷;
(五)社團常設辦事機構的地址、電話、聯系人及房產使用證明;
(六)社團籌備工作簡況;
(七)成員數額;
(八)有關企事業單位、個人的發起倡議書;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載明必要的事項。
第九條 建設社團的名稱,應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非全國性社團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條 資格審查機關在確認社團具備成立條件后,應出具資格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社團的成立,凡涉及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由建設部發函辦理。
第十二條 社團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精干辦事機構,其成立、調整、撤銷需經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十三條 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負責建設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部有關司局負責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配合民政部對建設社團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社會團體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監督社會團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登記手續;
(三)監督社會團體依照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
(四)按規定進行年檢的審核。
第十五條 掛靠建設部的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經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復后,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社團的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設立時,應由各社團按單一方式進行,避免交叉。設立專業委員會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會團體擬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申請書;
(二)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工作辦法;
(三)籌備工作情況,包括依托地點、會員情況等;
第十七條 各社會團體的會員應是單個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條 會費的收取應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九條 掛靠建設部的社會團體的換屆選舉,應事先將議程、提案等有關事項報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審核。
第二十條 掛靠建設部社會團體的變更或者注銷,應經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后,方可向民政部申請變更或注銷。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公司社團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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