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2025-06-30 14:22
548人看過
工人工資
保證金
建筑施工
茂名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茂府辦〔2016〕28號2016年)第一條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問題,
茂名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茂府辦〔2016〕28號 2016年)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預防化解我省勞資糾紛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3〕21號)的要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前,建筑施工企業設立銀行專用存款賬戶,從該項目工程款中預支規定比例資金存入該賬戶,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業依法按時支付工人工資的一種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納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等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鐵路、電力、通信等行業從事工程建設施工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住建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地人社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鐵路、電力、通信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具有行業行政性管理職能的單位應當配合人社部門做好有關工作。銀行、工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相關協助配合工作。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其招用的工人承擔工資支付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違法分包、轉包或者違法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發生拖欠工資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由總承包企業墊付勞動者工資。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應到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每一個建筑工程項目都應按規定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并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到人社部門領取填寫《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儲憑證》(一式四聯)。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總造價的5%,一次性將資金存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金額最低不少于10萬元,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到人社部門領取或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門戶網站下載打印《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管理協議書》(見附件1),與開戶銀行、人社部門簽訂協議,明確各方在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書一式三份,各方留存一份。
第九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建筑施工企業填報《建筑工程申請工資保證金管理登記表》(見附件2),將該建筑工程納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需向住建部門提交《建筑工程申請工資保證金管理登記表》。
第十一條 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變更建筑施工企業的,原施工企業填報《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申請表》(見附件5),經人社部門審核同意,簽發《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見附件7),銀行辦理退還該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手續。
施工過程中,工程停工或變更建筑施工企業,原施工企業存儲的資金,留存專戶,繼續納入該企業工資保證金管理。新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第七至第十條規定辦理工資保證金管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月將工人工作情況、工資發放情況記錄到建設工程工資臺賬,建設工程工資臺賬應作為施工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工資支付認定的重要依據。人社部門定期對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涉嫌拖欠工人工資的,人社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工資保證金:
(一)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兩個月以上;
(二)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已經引發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建筑施工企業未能支付工資;
(三)工程項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工人工資被拖欠,建筑施工企業未能支付工資;
(四)建筑施工企業經營者或主要負責人拖欠工人工資后已經無法聯系;
(五)經人社部門會商住建部門確認需提取工資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情況的,住建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量及時支付工程款,人社部門應當及時對拖欠工資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存在拖欠工人工資違法事實的,依法責令建筑施工企業限期支付工人工資。建筑施工企業逾期未支付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取條件的,由人社部門負責,住建部門協助,確定工人勞動關系和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資具體數額。人社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發出《支付工人工資通知書》(見附件3)和《工人工資發放表》。開戶銀行應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資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按照《工人工資發放表》從工資保證金專戶劃撥相應金額到工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函告人社部門。
建筑施工企業與工人存在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發放全部欠薪工資的,提取專戶全部資金按比例發放:發放工資=應發工資×(工資保證金/欠薪總額)。未發部分,引導工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支付欠薪工資后,人社部門向建筑施工企業下達《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補存通知書》(見附件4),督促其補存。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補存通知書》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等額補足,并將相應的銀行存款憑證復印件報送人社部門和住建部門。逾期未足額補存的,由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建筑施工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等額補存。
第十八條 承建工程項目已竣工或交工驗收,工人工資已全額支付的,建筑施工企業憑已全額支付工資的憑證、竣工退場公示材料等,填報《注銷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申請表》(見附件6),交人社部門。
第十九條 人社部門接到銷戶申請后,應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門戶網站對建筑施工企業承建工程項目工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內沒有接到欠薪舉報投訴的,人社部門在公示期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簽發《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見附件7)。開戶銀行應在接到《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為企業辦理退回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和利息并銷戶。公示期內接到欠薪舉報投訴的,經調查核實后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門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進行重點監察:
(一)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后,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補足;
(二)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兩年內多次發生拖欠工人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
(三)建筑施工企業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采取欺騙手段套取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定期在本系統門戶網站公告納入工資保證金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建筑工程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附件1
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管理協議書
甲方(建筑施工企業或總承包企業):
乙方(開戶銀行):
丙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為共同預防和妥善處理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工人利益,根據《茂名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的 建筑工程項目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存儲和甲方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管理、欠薪提取、退款銷戶等事項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承諾:
(一) 年 月 日,在乙方開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賬號: ),按規定一次性存入人民幣 萬元。
(二)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的資金僅限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資,專款專用,不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甲方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并接受丙方對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實施監督管理。
(三)如出現甲方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工人工資,未按照丙方規定時限改正時,甲方同意由丙方通知乙方,從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內直接將相應金額劃撥到被拖欠工資的工人個人銀行帳戶。
(四)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資金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資后,甲方應在規定時限內等額補足資金。
(五)規范工資支付管理,防止因欠薪發生群體性事件;不得以追討欠薪為由煽動工人追討工程款,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乙方承諾:
(一)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儲管理制度;
(二)做好甲方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的監管工作,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內資金;
(三)未收到丙方簽發的《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和《注銷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申請表》,不得擅自辦理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的支取、銷戶等手續。
(四)在收到丙方《支付工人工資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按照《工人工資發放表》從工資保證金專戶劃撥相應金額到有關工人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并函告丙方。
(五)甲方和丙方需查詢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存儲和支取情況的,應當提供服務。
三、丙方承諾:
(一)監督甲方開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和存儲工資支付保證金;
(二)審核建筑施工企業報送資料,辦理退還工資支付保證金和注銷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等管理相關業務;
(三)當甲方發生拖欠工資并符合工資提取條件時,出具《支付工人工資通知書》和《工人工資發放表》,通知乙方按照核實的工人名單和工資數額,將相應資金劃撥到工人的賬戶。
(四)做好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的責任管理,定期統計核對工資支付保證金資金,督促企業在工資支付保障金不足時等額補足。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工程申請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登記表
工程
項目
項目名稱
地 址
工程標價
(萬元)
保證金存
儲(萬元)
合同開工
時 間
合同竣工
時 間
建設
單位
單位名稱
地 址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工 程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施工
企業
企業名稱
地 址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項目經理
聯系電話
資質等級
保 證 金
開戶銀行
專戶賬號
專戶余額
(萬元)
企業
申請
我公司承建的 工程項目,申請納入茂名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保證金管理
(蓋章)
年 月 日
人力
資源
社會
保障
行政
部門
意見
經查:
已在 行開立
工資保證金專賬(賬號 ),
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證金 萬元,現
專用賬戶余額 萬元。該工程項目已納入茂名市建
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
(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社部門、住建部門、申請單位各持一份。
附件3
支付工人工資通知書
人社薪支字〔 〕 號
(銀行業務機構):
建設施工企業 位于 的 工程項目,現發生拖欠工人工資,涉及人數和金額分別為 人 元。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F按照《茂名市建設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第 條規定,請你行將該單位開立的保證金專戶(賬號: )中的資金共計 元,在 年 月 日前,分別劃入本通知書附件所列工人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特此函告。
附件:工人工資發放表
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
年 月
抄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施工企業。
附件4
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補存通知書
人社薪支字〔 〕 號
(建筑施工企業):
你單位位于 的 工程項目,發生拖欠工人工資,涉及人數和金額分別為
人 元。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按照《茂名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第 條規定,已從你單位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賬號: )中提取 元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資,請于在 年 月 日前補足存儲工資保證金缺口。
特此函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簽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申請表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經辦人
電 話
保證金開戶行
開戶賬號
退 還 金 額
附有關材料
退還申請
(蓋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行政
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注:本申請表一式三份,市人社部門,申請單位,開戶銀行各持一份。
附件6
注銷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申請表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經辦人
電 話
保證金開戶行
開戶賬號
承建工程
申請銷戶
理由和依據
附有關材料
人社行政
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人社、住建部門,申請單位,開戶銀行各持一份。
附件7
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
人社薪支字〔 〕 號
(銀行業務機構):
(建筑施工企業)在你行開立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 ,現該賬戶存儲資
金 元。 (建筑施工企業)因 ,按照《茂名市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第 條規定,經審核,同意該企業從其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中退還 元,請辦理相關業務。
特此函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簽 章)
年 月 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8日建設部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