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
2025-07-0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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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黑政辦發[2002]38號2002年7月26日)為規范對農村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
黑龍江省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
(黑政辦發[2002]38號 2002年7月26日)
為規范對農村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和《農業部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村民委員會在村級范圍內(除農民依法納稅外)向農民籌集資金和要求農民出工的行為。
第二條 向農民籌資籌勞,實行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本著量力而行、群眾受益、事前預算、上限控制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各級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的審計、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原則上應用于本村范圍內集體生產經營、農田水利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級道路、環境衛生改善和防災、救災等農民受益的公益事業,不得平調;對跨村、跨鄉的大型集體公益事業,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一事一議”討論同意后,允許跨村、跨鄉使用。
第五條 村級集體的管理性支出,如村干部及誤工人員報酬、差旅費、辦公費、水電費、報刊費等不得納入村級籌資籌勞范圍。
第六條 各級政府或部門,不得向村級組織下達籌資籌勞指標,不得將村級所籌資金和勞務平調出村使用(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跨村、跨鄉的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除外),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農民出資出勞。
第七條 農民籌資籌勞實行上限控制,所籌資金每人每年不超過12元,并不得固定收取;所籌勞務一般每個勞動力(男18―55周歲,女18―50周歲)每年不超過8個標準工日。農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確實需要增加籌勞,根據“群眾需要、群眾自愿、群眾決策、群眾受益”的原則,最高每個勞動力每年用工不得超過15個標準工日,并不得固定籌勞,不得強行以資代勞。取消建勤車工。
第八條 需要向農民籌資籌勞的項目、數額等事項,由村民委員會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預算方案,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本村2/3以上農產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村民過半數或所代表的農戶過半數同意,方能通過。
籌資籌勞決定通過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籌資籌勞的決定向全體村民公示,然后報經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鄉鎮政府審批,并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批準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由鄉鎮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在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并由村民委員會分發到農戶。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的規定提取資金和安排用工。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
第十條 向農民籌資應在秋收以后收取,不得提前預收,但遇有緊急事項,可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籌款的具體時限。向農民籌勞除特殊情況外應在農閑期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村內公務活動。
凡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報鄉鎮政府批準的籌資籌勞決定,村民要自覺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出資出勞。
第十一條 向農民籌資籌勞,村民委員會應向出資出勞人開具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籌資收據和用工憑據。
第十二條 對不承包土地并從事工商業和專業養殖活動的村內居民,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可以在農業稅附加的負擔水平內,由村民委員會向其收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這部分人員也要參加村里的“一事一議”,承擔籌資籌勞義務。所籌兩項資金,分別用于村三項費用和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具體是否收、收多少、在什么范圍內參加“一事一議”,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對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產和因病、傷殘等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農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給予減免。
現役軍人、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在校學生、孕婦或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勞務。
不得將勞務的減免作為完成上級任務的優惠條件或獎勵措施。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使用農民勞務應實行工票制度,在農民出工時,由村民委員會向其發放,并填全有關內容,作為農民出工證明和年終決算憑據。
村民委員會派工應遵循順序派工、合理分攤的原則。無特殊情況不得越號派工或重復派工,禁止派人情工或亂派工:
第十五條 除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確需農民出勞的,經縣級以上(含縣)政府批準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任何單位不得無償要求農民出勞。
政府和部門需要農民出勞的,必須按照自愿原則,與出勞者簽訂勞務合同,按期兌現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向農民籌勞應以出勞為主,嚴禁強制農民以資代勞。農民自愿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批準,方可以資代勞。
村民委員會收取的以資代勞資金,應支付雇請出工者的報酬,不得結余作為村級收入。
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不同鄉鎮經濟發展水平,分類制定,并在年初向農民公布。
第十七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向農民籌資籌勞形成的勞動成果歸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管理、使用。
村民委員會成立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后,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向農民籌資籌勞的,農民有權拒絕,并向鄉(鎮)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含縣)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鄉(鎮)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含縣)政府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給予農民或村民委員會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向農民籌資籌勞的,鄉(鎮)級政府或縣級以上(含縣)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處理或罷免。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違反本辦法向農民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糾正并將所收款物退還給農民。對主要責任人可提請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其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農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委員會應對其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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