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2025-07-0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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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皖國土資[2010]213號)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皖國土資[2010]213號)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現就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當地實際貫徹執行。
一、調查摸底,全面掌握農村土地權屬狀況。各地要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調查確權工作,摸清本地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狀況和登記發證情況,查清每一宗集體土地的權屬、界址和面積,使每一宗集體土地都地有其主。要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用地政策,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于土地資源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依法有序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凡是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短期內難以處理的,可暫不進行確權登記,但需對存在爭議的區域和地塊單獨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集體土地權屬爭議臺帳,以便于今后逐步調查處理。
二、協調聯動,共同推進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與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部門協調溝通,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切實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和界址認定等工作,穩妥調處集體土地權屬爭議。要注重發揮基層國土所、農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農民集體暨農民的意愿,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協同推進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三、廣集資料,全力破解集體土地確權難題。要廣泛使用一切可以作為確定農村土地權利依據的文件資料開展確權登記工作,如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對確實無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但當事人長期使用,且符合規劃,可根據村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證明材料,公告后無異議的,直接確權和登記發證。
四、區別對待,依法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尊重集體土地所有權三類主體并存的現狀,按照“主體平等”的原則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一)凡是土地界線清楚,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打破小組之間界限的,所有權要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給村民委員會。但是,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證書中土地所有者一欄需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名稱,或在土地證書和土地登記簿的注記欄中注明村內各村民小組名稱和各自的土地面積;
(二)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要確認給該鄉(鎮)農民集體,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為行使;
(三)不能證明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村農民集體所有。對于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給村農民集體;
(四)因“合村并組”導致行政村或村民小組區劃調整的,既可以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原農民集體,也可以根據農民集體的意愿,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但不得改變各農民集體成員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額。
(五)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權調整的,要在經農民集體協商同意,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確定土地所有權。
五、尊重歷史,分階段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一)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應確認其宅基地使用權,并可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
(二)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按當時的政策規定確認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
(三)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依法確認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積標準重新確權登記;
(四)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收回;
(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依法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六)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并頒發證書的,報經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宅基地由農民集體收回;
(七)新申請的宅基地,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
六、注重現實,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要充分運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參照不同時期的政策界線,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
(一)凡屬于經過依法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按照批準文件確權;
(二)凡屬于歷史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時期的政策規定確權。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實際使用狀況確權。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間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后確權。1987年1月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時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后確權;
(三)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鄉(鎮)、村企業,因破產、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但鄉(鎮)、村辦的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敬老院等單位因管理權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因此而發生變化,土地權利仍確定給原權利人;
(四)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因倒閉、合并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七、規范操作,嚴格執行土地登記相關政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以租代征”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明確定性為“小產權房”的;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等。對于上述情況,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調查匯總,確定地塊的具體位置和面積,建立違法用地臺賬,待土地爭議解決或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依法處理后,再進行確權和登記發證。
八、全面清理,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資料。依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歷年來形成的土地登記資料,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全面化解土地權屬糾紛隱患。對因各種原因形成的“有證無地”或者“有證無檔”等情形的,要認真進行清理,統一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注銷原土地登記,杜絕出現重復登記現象,對發現的錯誤登記,應及時辦理更正登記。
九、簡化手續,提高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效率。充分運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所形成的圖件和權屬資料,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對于下列情形,可以直接根據當事人提交資料登記發證,不需重新指界:土地權利已經登記且權屬界址沒有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提交的使用集體土地的批準文件、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中已經明確土地權屬界址的;相鄰宗地已經登記發證的;原來宗地邊界已經經過指認,邊界至今無變化的等。要簡化土地確權和登記手續,必要時可參照土地總登記程序,加快工作進程。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記的效率和質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全解析數字測量的方法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并積極推進農村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條件暫不成熟的地方,可采取鋼尺丈量的方法,形成村莊地籍導圖和宗地圖進行登記發證。也可將地籍調查和界址測量等事務性工作委托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承擔。
十、加強管理,規范匯交集體土地登記資料。要做好農村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鄉鎮國土所完成的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資料,必須統一收歸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地籍檔案,納入國土資源檔案一并管理,各鄉鎮國土所可留存一套復印件,以便于日常管理和查詢。有條件的地方可開發土地登記發證軟件,實行土地登記遠程報批和公開查詢,以提高效率,方便群眾。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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