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5-06-3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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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
農村土地
耕地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冀政〔2010〕54號2010年4月14日)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冀政〔2010〕54號 2010年4月14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優化農村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新民居建設,以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通過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人口集中居住、產業集聚發展、耕地規模經營,推動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綜合整治。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整治的統一要求,以單個或多個行政村為單元,按照“全域規劃、全域設計、全域整治”的要求,科學編制土地整治規劃,分年度下達土地整治任務,統籌推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綜合整治,確保農村土地整治按規劃、分步驟進行。
(二)占補平衡、保護耕地。以農田整治為重點,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優先選擇增加耕地潛力大的行政村進行整治,騰出的土地優先復墾為耕地,努力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有保障、耕地保護有成效。
(三)增減掛鉤、統籌發展。村莊整治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首先滿足農村建設用地需要。在耕地面積不減少和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將節約出的建設用地調劑到城鎮使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四)積極開發、注重保護。保持農村風貌和地方特色,保留傳統農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積極元素,保護農村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滿足農民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實際需要。
(五)尊重民愿、維護權益。在整治方式、拆舊建新等方面提供多種選擇,做到整治前群眾同意、整治中群眾參與、整治后群眾滿意,使農民群眾真正成為農村土地整治的參與者、受益者,享受農村土地整治帶來的好處和實惠。
(六)典型引路、規范推進。優先安排增加耕地潛力大、村民意愿強、政府積極性高、資金有保障的農村進行土地整治,優先安排省級新民居示范村進行土地整治,區分不同類型,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土地整治典型示范村,充分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點
(一)科學編制整治規劃。各級政府要堅持規劃先行,抓緊組織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以農田整治為基本任務,以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為方向,以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為核心,以增加耕地和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為重點,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規模、布局和時序。土地整治規劃要符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鄉鎮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農業發展、交通發展、農村文化教育、農村醫療衛生、城鄉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生態建設等規劃緊密銜接,由縣級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和農業等部門編制,經設區市政府審查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大力開展農田整治。以農田整治為重點,統籌推進整治區域內農用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地開發及中低產田改造、農田水利建設,在增加耕地面積的同時,切實提高耕地質量,實現田成方、樹成行、路相通、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為促進耕地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整治后的耕地要嚴格管理,嚴禁進行非農業建設和破壞。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耕地質量監控,抓好地力監測,進一步健全耕地質量保障體系。
(三)規范推進村莊整治。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結合新民居建設,因地制宜、分門別類地推進村莊建設用地整治。對經濟條件好、居民點布局分散的村莊,實施遷村并點;對生產生活條件差、存在重大地質和氣象災害隱患、不適宜居住的村莊,實施整體搬遷;對村莊建設零亂、土地利用低效的“空心村”,實施舊村改造。在進行村莊整治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預留地或改變其用途;調整公共文化設施預留地須依法進行,重新確定的預留地不得少于原面積。通過村莊整治,使村容村貌明顯改觀,農民人居生態環境和生活條件明顯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明顯提高。
(四)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對農村集體土地利用權屬現狀進行調查,做到地類正確、面積準確、權屬無爭議。土地整治后,盡量維持原土地權屬界限;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要及時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做到產權明晰。加強土地權屬確定工作的法律指導,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四、鼓勵政策
(一)實行周轉用地政策。納入土地整治計劃的村莊,需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啟動村莊改造的,由省國土資源廳依法批準后提供周轉用地。使用周轉用地的,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通過整治農村建設用地新增加的耕地,扣除周轉用地、留足農村發展用地后,建設用地節余指標可以在本縣(市)范圍內有償轉讓,主要用于產業集聚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公益設施建設,方便農民就近轉移就業。使用建設用地節余指標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確需征收的,要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
(三)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補平衡。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除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進行整治增加的耕地只能用于耕地總量平衡外,對使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其他政府資金及社會資金進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可作為補充耕地指標有償轉讓,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四)實行土地收益返還農村政策。建設用地節余指標轉讓所得收益按照以城補鄉、共享發展權益的原則,用于農村土地整治和農村新民居建設,主要包括農業土地開發整理支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等。
全省統籌城鄉發展試點市、縣(市)和新民居建設示范村進行土地整治時,適用上述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農村土地整治作為當前重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出成效。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長任組長,省國土資源廳、省農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局和省農開辦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省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農村土地整治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地要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等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為主體,整合農業綜合開發等農口資金中的相關土地整理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專賬管理、統籌安排”的原則,集中用于農村土地整治。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土地整治,拓寬土地整治資金渠道。
(三)嚴格規范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督導落實,及時糾正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嚴格審批、加強監管,確保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序開展、規范運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周轉用地和節余指標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周轉用地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的管理,防止違法違規操作。對以農村土地整治為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和擅自擴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輿論宣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的重大意義、主要任務、政策措施和進展情況,深入宣傳農村土地整治的好經驗、好做法,引導社會力量和農民群眾積極參與農村土地整治,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敏感問題多,各地要按照突出重點、規范操作、結果可控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創造性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推廣新經驗,推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范有序、深入扎實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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