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于審批放開經營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5-07-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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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于審批放開經營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郵電部1994年01月05日公布)根據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文件規定,部發布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郵電部關于審批放開經營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郵電部1994年01月05日公布)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文件規定,部發布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審批管理辦法)已在全國正式施行。現將審批放開經營電信業務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除VSAT業務外均屬于地區性通信業務,原則上不得各自組建跨省(區、市)或跨城市的通信網,確有必要者,應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批準,并使用國家公用通信網或租用公用網電路組網。
國務院國發〔1990〕54號文已經明確規定,長途通信業務和國際通信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各部門長途通信所需電路原則上由公用通信網提供。郵電部根據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文規定,向社會放開經營的部分電信業務均不屬于長途通信業務。因此,在審批管理中應明確,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不應再自行組建與國家通信網相重復的長途通信網,以免造成長途通信網的重復建設和公用電信網管理上的混亂。
二、經營國內VSAT通信業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VSAT終端用戶應是該項業務的最終用戶,不允許VSAT終端用戶再使用衛星信道延伸向社會上其他單位提供通信業務,也不能通過終端設備接入公用電信網。
(二)獲準從事經營國內VSAT通信業務的單位,不允許向任何單位提供信道在境外設立VSAT終端小站。
(三)為了保證國家通信安全和通信質量,對VSAT通信系統終端用戶實施有效的監控和管理,部要加強對衛星轉發器租用權的控制和對VSAT通信空間段資源的管理。重申要求組建國內VSAT通信系統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郵電部1991年發布的《國內民用通信衛星轉發器管理暫行規定》,申請組建國內VSAT通信系統的單位,必須通過郵電部指定的中國通信廣播衛星公司租用衛星轉發器,不得擅自向境外衛星擁有者租用衛星轉發器。部授權中國通信廣播衛星公司負責國內民用衛星轉發器的具體管理事務,并根據郵電部頒發的國內VSAT通信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為申請者辦理衛星轉發器的租用手續。
(四)原來以專用網名義組建的國內VSAT通信系統的單位,如果需向外單位出租衛星通信信道設立VSAT終端小站的,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和郵電部發布的《審批管理辦法》申請辦理從事國內VSAT通信經營許可證。原來已經向外單位出租衛星通信信道設立VSAT終端小站的,也應按規定補辦經營許可證。未經郵電部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從事國內VSAT通信系統的通信信道出租業務。
三、關于黨政機關、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和部隊所屬單位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問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精神,黨政機關和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部隊所屬單位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因此申請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均應與原單位脫鉤,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按《審批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另外,股份制企業申請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在審查申辦單位資格時,應審查審批部門的批件和企業章程等文件,以便確認其申辦單位是否符合《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經審查屬于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份或集體所有投資形成的股份組成的股份制企業,以及由這兩種公有資產股份組成的股份制企業,可以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業不得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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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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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按規定實行經營許可證和申報制度。凡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由當地郵電管理局負責審批,核發經營許可證或申報批準文件,并報郵電部備案;申請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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