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我們總是期待著與伴侶攜手一生,共同面對生活的風風雨雨。然而,現實卻常常不盡如人意。當遭遇對方精神出軌,或是在離婚時面臨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很多人都陷入了迷茫和困惑。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一下這兩個棘手的問題。
一、對方精神出軌能離婚嗎
從法律角度來看,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將 “精神出軌” 單獨列為法定離婚事由。《民法典》規定的訴訟離婚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雖然精神出軌未直接納入其中,但如果精神出軌的行為嚴重影響到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那么是可以作為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過訴訟離婚來解除婚姻關系的。例如,一方長期與他人進行精神上的曖昧交流,對家庭不管不顧,使得另一方在婚姻中感到極度痛苦,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若夫妻雙方都認為這段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即使是因為一方精神出軌,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就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這種情況下,精神出軌作為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以和平的方式結束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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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房,所負的房貸就是夫妻共同債務;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購買生活用品所產生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以個人名義借了巨額款項用于賭博,這筆債務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其配偶知曉且同意這筆借款。
1、協議分擔:在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共同債務的分擔進行協商 。只要雙方達成的協議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是認可的。比如,雙方可以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共同債務,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分擔。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協議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債權人來說,仍有權向夫妻雙方或任何一方主張債權。
2、法院判決:如果是通過訴訟離婚,法院會根據債務的性質、用途等因素,依法判決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等進行判決。例如,對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可能會判決夫妻雙方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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