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努力建設勤政、廉潔、務實、高效和人民滿意的政府,必須加強新形勢下政務督促檢查工作(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現根據國務院和重慶市政府關于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努力建設勤政、廉潔、務實、高效和人民滿意的政府,必須加強新形勢下政務督促檢查工作(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現根據國務院和重慶市政府關于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督查工作對象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組成部門、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督查工作職能
緊緊圍繞市政府工作,檢查和督促各單位切實履行職能,轉變工作作風,做到令行禁止,提高辦事效率,確保政令暢通,維護政府權威。
第四條 督查工作任務
(一)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上級領導重要批示中需要查辦落實和要求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四)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
(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督查工作原則
(一)依法督查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開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堅決維護政府權威。
(二)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以事實為依據,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處理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三)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把注重實效作為督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貫穿于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著眼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對列入督查的事項,要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反饋。防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
(四)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單位要認真履行督查工作職責,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分級辦理。
(五)講求時效的原則。對應督查的事項,要及時立項,及時通知,及時催辦,及時報告,防止拖沓延誤。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六)嚴格保密的原則。對領導同志的批示內容只能在督辦通知中打印顯示,不得向承辦單位轉送領導同志批示原件或復印件;要嚴格限定發送范圍,做好發送登記;所有督查事項及相關資料,要視同正式公文管理,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六條 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項。根據市政府工作要求,市政府督查室擬定督查工作要點,對需要督查的事項進行分解立項,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內容包括:督查事由、責任領導、辦理要求、主辦人或承辦單位負責人、協辦人、完成時間及進度等。
(二)分流承辦。
1.自辦。對個別不宜轉給有關單位查處的或領導指定直接辦理的事項,市政府督查室自行辦理。
2.轉辦。市政府督查室將確定的督查事項以《合川府辦督辦》、《合川府辦》等文號發文,指定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要嚴格履行收發文件、材料的登記手續。對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事項,應在收件后三天內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并說明理由。
3.協辦。對任務交叉或涉及幾個單位的督查事項,市政府督查室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責成主辦單位牽頭,會同協辦單位協商辦理。
(三)檢查催辦。交辦通知發出后,根據緩急情況,適時詢問、催辦、檢查辦理情況。一般件3天催辦1次,急件要隨時催辦。
(四)審查把關。承辦單位撰寫的辦理情況報告,市政府督查室要認真審查把關,對不合格的材料,要及時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五)督查反饋。承辦單位按照實事求是,事實清楚,結論準確的要求,向市政府報送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的督查事項辦理情況報告,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如利用電子公文上報,文末需注明“此件已經***
局長(鎮長、主任)審簽”。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承辦的督查事項,以《政務督查》、《政務直通車》文號報市政府。
(六)立卷歸檔。對督促檢查中形成的各種資料,做到及時立卷歸檔,以備查詢。
第七條 督查工作方法
(一)催辦督查。對規定需要落實的事項,采取發督查通知單、電話等形式,督促承辦單位按時上報辦理情況;
(二)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專項督促有關單位按規定時限落實;
(三)實地督查。對重要的督查事項,市政府督查室直接或配合有關單位實地督查落實;
(四)跟蹤督查。對一些關系全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進行動態跟蹤督查,掌握全過程的進展情況;
第八條 督查工作制度
(一)實行分工負責制。
1.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市政府會議及文件決定的重大事項和市政府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組織銜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編印《政務督查》、《政務直通車》。
2.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督查重慶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有關事項和各單位向市政府請示、報告事項的處理情況;負責對應服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針對具體工作批示事項的督查。
3.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貫徹實施情況的督查督辦。
(二)實行實地抽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每年抽查各單位承辦的督查事項不少于30%.
(三)實行辦理情況通報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對承辦情況通過《政務督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對于督查工作不實事求是、弄虛作假的,不能按規定時限辦結或報告進展情況的,審核把關不嚴格、照轉照報、報告不規范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完成及時認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
第九條 政務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應按要求積極辦理,不得延誤。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申請延期,并按新批準的期限抓緊辦理;
(二)涉及其他單位和地區的事項,主辦單位應主動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辦理,有關單位須積極配合。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負責匯總上報;
(三)要如實反映情況,嚴禁推諉搪塞、頂著不辦、互相扯皮、各取所需等不良作風存在。凡是應辦而且能辦的事項,要及時辦理,應辦但短期內難以辦理的,要列入計劃逐步辦理;由于政策、權屬或其他條件所限,確實不能辦理的,要說明原因。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條 督查工作領導
(一)市政府辦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的要求,負責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具體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擔。
(二)市政府由常務副市長分管政務督查工作。各單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區、本部門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明確一位分管領導。未設立督查機構的單位,由辦公室或指定的科、室負責督查工作。
(三)要充分發揮督查機構和督查人員的作用。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人員根據需要,可列席市政府的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其他專題會議;經領導授權組織召開有關單位會議,進行督查協調;對承辦單位可以巡查、質疑和提出建議。
(四)各單位要強化督查意識,積極為督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授予督查機構必要的權力,保證政務督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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