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浙江省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管理,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和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管理,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和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是指在我國政府與世界銀行簽訂的貸款項目協議生效后的建設期和項目竣工驗收后的使用期內,審計機關依法對項目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并依照有關項目協議出具中英文審計報告,依法作出審計決定的行為。本辦法適用對浙江省各級政府(寧波除外)借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
第三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堅持“內外合一,如實披露”的原則,如實揭露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保證審計結果質量,做到對外公證和對內監督的統一。
第四條
浙江省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由審計署授權浙江省審計廳實施。浙江省審計廳將浙江省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納入廳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子項目所在地審計機關不再單獨立項。
第五條
浙江省審計廳對浙江省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子項目進行輪審,浙江省審計廳外資運用審計處(以下簡稱省廳外資審計處)每年審計1個以上子項目并在執行期內對各子項目直接審計一遍。
第六條
浙江省審計廳按計劃成立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組,子項目所在地審計機關可以成立審計小組參加審計實施。市縣審計人員參加審計的費用由浙江省審計廳按照統一標準給予補助,于次年通過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給地方審計機關。
第七條
審計項目按照審計署編寫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審計指南》進行審計業務操作。省廳外資審計處統一組織全省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業務培訓,參加審計人員應熟悉外資項目審計操作規范,并能運用AO外資審計版軟件實施審計。
第八條
浙江省審計廳負責組織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實施,統一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統一印發審計通知書并進行審前公示。省廳外資審計處負責對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省級執行單位的審計、子項目抽審和項目審計情況匯總,按照審計署有關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質量管理規范,對項目審計質量進行控制和管理。
各子項目審計小組應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實施現場審計,出具子項目審計報告(交換意見稿),聽取被審計單位意見,編制子項目審計小組采納被審計單位意見情況說明等重要管理事項記錄。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應連同子項目審計報告(交換意見稿)一并報省廳外資審計處。
第九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中英文審計報告由浙江省審計廳負責起草并統一征求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后正式對外出具,其中授權審計第1年和第2年的中英文審計報告應按規定報送審計署外資審計司審定后再正式對外出具。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問題,依法應進行審計處理處罰的,由浙江省審計廳作出審計決定。
第十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檔案由浙江省審計廳統一歸檔保管。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各子項目審計小組應將審計檔案資料及相關電子資料報送省廳外資審計處。各子項目所在地審計機關可根據需要對有關審計檔案資料和電子數據進行本地備份。
省廳外資審計處每年對全省世界銀行貸款子項目審計質量進行檢查,對存在明顯審計質量問題的子項目審計小組給予內部通報并扣減專項審計經費補助。
第十一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結果由浙江省審計廳統一公告,具體辦法按照審計署和省廳統一規定執行。各子項目所在地審計機關不單獨公告。省廳外資審計處和各子項目所在地審計機關應及時督促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執行單位和地方有關部門根據審計意見要求進行整改,整改情況在審計結果公告文書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廳外資審計處負責解釋,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浙江省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全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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