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飛速發展的時代,處處都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必不可免,那么交通事故是怎樣劃分責任的呢?
一、交通事故的定義: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必需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說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含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指的是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指的是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需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含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二、責任劃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部門道路交通部門通過調查后,應該按照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劃分的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搭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們國家有統一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相關法律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開展了較為粗略的劃分。主要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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