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核準
2025-06-30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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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核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一、項目信息1
【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核準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項目信息
1.項目名稱: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核準
2.適用范圍: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
3.項目編碼:44028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設定依據
《公司法》第131條:“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且發行后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四、受理機構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五、審核機構
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
六、決定機構
中國證監會
七、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九、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十、申請條件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42條:“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23條:“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24條:“上市公司同一次發行的優先股,條款應當相同。每次優先股發行完畢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32條:“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為一百元。
優先股發行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公允、合理,不得損害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優先股票面金額。
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價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場詢價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方式確定。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33條:“上市公司不得發行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但商業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定,非公開發行觸發事件發生時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并遵守有關規定。”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41條:“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規范經營;
(二)公司治理機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65條:“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包括: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企業法人;
(四)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合伙企業;
(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六)除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十一、禁止性行為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6條:“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25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優先股: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八)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43條:“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僅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且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十二、申請材料
第一章 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及授權文件
1-1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優先股的申請報告
1-2 同意披露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申報稿的書面聲明。
1-3 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申報稿)
1-4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優先股的董事會決議
1-5 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優先股的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章 定向發行優先股推薦文件
2-1 主辦券商定向發行優先股推薦工作報告
第三章 證券服務機構關于定向發行優先股的文件
3-1 申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表及其審計報告
3-2 申請人律師關于法律意見書
3-3 本次定向發行優先股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1年及1期的財務報表及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3-4 資信評級機構為本次定向發行優先股出具的資信評級報告(如有)
3-5 本次定向發行優先股的擔保合同、擔保函、擔保人就提供擔保獲得的授權文件(如有)
第四章 注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補充文件
4-1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2 公司章程(草案)
4-3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及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如有)
(二)材料數量
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相應的標準電子文件一份(標準.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
見附件1
(四)常見錯誤示例
見附件2
十三、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辦公時間:
8:30-11:00,13:30-16:00
十四、辦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的,發送核準批復。審批未通過的,發放不予核準批復。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郵寄、公告等方式將結果(證件及文書等)送達。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依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電話咨詢:(010)88060435
十九、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060431
(二)電子郵件投訴:zwgk@csrc.gov.cn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
(二)辦公時間: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當周周五晚,可通過網絡方式(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zgsb/)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二十二、辦理流程圖
二十三、發布與實施日期
本指南自2017年11月30日發布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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