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于調整用戶電報和用戶傳真業務資費的通知
2025-07-01 09:42
302人看過
用戶電報
收費
用戶
郵電部關于調整用戶電報和用戶傳真業務資費的通知(1990年3月1日)經國家物價局(1990)價重字74號文批準,現對用戶電報和用戶傳真業務資費作如下調整:一、適當降低用戶電報資費(
郵電部關于調整用戶電報和
用戶傳真業務資費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
經國家物價局(1990)價重字74號文批準,現對用戶電報和用戶傳真業務資費作如下調整:
一、適當降低用戶電報資費
(一)初裝費部分:除市話中繼線酌收市話初裝費外,用戶電報及300b/S業務不再加收初裝費或集資費用。
(二)通報費部分:凡統籌安排全系統端機進入用戶電報網(包括300b/S低速數據)的大戶,或者簽訂長期使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其通報費實行浮動或給予優惠收費,具體規定:
1.國內同城通報費:
?50b/S用戶電報,原每分鐘收費五角,優惠收費四角。
?300b/sS速數據,原每分鐘收費七角五分,優惠收費六角。
2.國內城市間的長途通報費:
?50b/S戶電報,原每分鐘收費一元,優惠收費八角。
?300b/S速數據,原每分鐘收費一元五角,優惠收費一元二角。
3.國際用戶電報通報費:
準備通過協商適當調低國際用戶電報的結算價和收取價。
二、調整用戶傳真資費(表附后)
新的資費標準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實行。
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研究具體實施辦法,對外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部反映。
附表: 調整后的用戶傳真業務資費標準
單位:元
┌────────┬───────────────┬─────────┐
│ │ 月 使 用 費 │ │
│ ├──────────┬────┤ │
│ 傳真機型號 │ 國內電話網用戶 │國際電話│ 通 信 費 │
│ ├────┬─────┤網用戶 │ │
│ │特定用戶│其它用戶 │ │ │
├────────┼────┼─────┼────┼─────────┤
│ 一類傳真機 │ 32.50 │ 65.00 │ 130.00 │ │
├────────┼────┼─────┼────┤ 仍維持現行標準不 │
│ 二類傳真機 │ 65.00 │130.00 │ 260.00 │ 變,即按長話價目 │
├────────┼────┼─────┼────┤ 收費。 │
│ 三類傳真機 │195.00 │390.00 │ 520.00 │ │
├────────┼────┼─────┼────┤ │
│ 四類傳真機 │325.00 │650.00 │ 780.00 │ │
├────────┼────┼─────┼────┤ │
│ 五類傳真機 │ 待定 │ 待定 │ 待定 │ │
└────────┴────┴─────┴────┴─────────┘
說明:一、實行優惠收費的“特定用戶”范圍,應嚴格掌握,目前以加裝在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市、縣黨政領導機關辦公廳(室)電話上的快速傳真機為限。
二、其它單位則應按照表列的“其他用戶”范圍的資費標準計算收費。
三、國際電話網用戶指所有國際有權用戶,以及經國際人工網接轉的外國或地區駐華所有機構、代表和三資企業。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中國信息產業部關于部分郵政資費調整的通告
一、國內業務資費平信、印刷品資例由原不分本外埠改為區分本埠(縣)與外埠標準。本埠以市屬城區(不含市轄區和飛地)為范圍,本縣以縣境為范圍。平信、印刷品計費方式改為區分首、續重分別計費
郵電部關于審批放開經營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郵電部關于審批放開經營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郵電部1994年01月05日公布)根據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文件規定,部發布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郵電部關于電話磁卡業務管理若干規定
一、電信總局是全國唯一擁有全國通用磁卡發行權的單位,負責全國通用磁卡年度發行計劃的審批,對全國通用磁卡的生產、經營實行監督和管理。凡沒有磁卡發行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制作、發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