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職過程中,試用期是大家都會經歷的階段。然而,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試用期有沒有工資?試用期不算工資合法嗎?今天,咱們就來深入聊聊這個重要的話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就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權益。
比如說,小張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轉正后工資為 5000 元,那么按照規定,他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 5000 元的 80%,也就是 4000 元,同時還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 2000 元,小張試用期工資就得在 4000 元及以上;要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 4500 元,那小張試用期工資就不能低于 4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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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用期不算工資肯定不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有些不良用人單位會聲稱試用期不算工資,這明顯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同樣付出了勞動,為公司創造了價值,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小李在一家公司試用期工作了一個月,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工資。小李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最終成功拿回了自己應得的工資。
三、遇到問題怎么辦?
1、與用人單位協商:發現試用期工資不合理,先嘗試和用人單位友好溝通,表明自己對法律規定的了解,要求對方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工資。
2、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商不成,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3、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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