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施《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5-07-0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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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號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貫徹落實《企業集團登記管
關于實施《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局 企指字〔1998〕5號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保證企業集團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集團名稱應當按照以下形式構成: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集團。其中行政區劃名稱為企業集團母公司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對字號、行業的要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集團名稱有簡稱的,應當在集團章程中載明,并報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后,在《企業集團登記證》上標明。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企業集團名稱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
二、《規定》第三條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條所述“國有企業”,均可稱為“集團核心企業”。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企業集團名稱的權限同企業名稱的核準權限。
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和使用“中國”、“中華”字樣的企業集團名稱及其簡稱,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上報程序同企業名稱上報核準程序。
四、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參股名稱如需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五、企業集團申請設立登記,集團核心企業名稱和企業集團名稱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時,集團核心企業屬于新設立的,由申請人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的文件;
2、企業集團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集團核心企業屬于已經登記注冊的,應當由登記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查意見;
2、集團核心企業名稱變更應當提交的文件;
3、企業集團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六、企業集團變更名稱,應當由集團核心企業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后的集團名稱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應當由登記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查意見;
2、集團核心企業的申請書;
3、依據企業集團章程作出的關于變更集團名稱的決定;
4、加蓋發證機關印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5、企業集團章程;
6、其他有關論文件。
七、《企業集團登記證》只發給企業集團核心企業。《企業集團登記證》只發一個正本,沒有副本。
《企業集團登記證》由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并加蓋該登記主管機關公章。
八、《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編號由6位數字組成。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集團統一按順序編號,編號順序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確定。
九、《規定》印發之前已經登記的企業集團,應在三年內依照《公司法》和《規定》進行規范,并辦理重新登記。具體安排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三年期屆滿未按照《規定》進行規范,并辦理重新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原企業集團登記,原企業集團不得再以企業集團的名義從事活動。
《規定》印發前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有“集團”字樣但未辦理企業集團登記的,應于1998年底以前按照《規定》予以規范,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變更企業名稱,其企業名稱中不得再使用“集團”字樣。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關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規定與《規定》不一致,均以《規定》為準。
十一、《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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