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婚姻家庭法規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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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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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耿馬、西盟兩個自治縣執行《婚姻法》結婚年齡所作變通規定的決議
一、會議批準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西盟佤族自治縣執行《婚姻法》關于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即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結婚雙方都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仍按《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執行;其中一方是農村社員的,可按變通規定的結婚年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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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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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17年修訂本)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推動婦女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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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使老年人逐步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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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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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于印發《贍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贍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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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印發《贍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贍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司法部關于印發《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