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理一九八三年來各類建設占地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5-06-30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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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理一九八三年來各類建設占地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86年9月27日川府發〔1986〕190號)我省清理一九八三年以來各類建設占地第一階段的工作已基本結束。通過清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理
一九八三年來各類建設占地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6年9月27日 川府發〔1986〕190號)
我省清理一九八三年以來各類建設占地第一階段的工作已基本結束。通過清查登記,基本弄清了各類建設占地的情況和問題,剎住了亂占耕地的歪風。目前,各地正在進行復查處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和現行土地管理法規、文件精神,對復查處理中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對清查出來的違法占地問題,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教育為主,懲處為輔,依法辦事。區別對待,既要搞活經濟,又要強化土地管理的原則,慎重處理。
二、對清查出的違法占地,根據現行土地法規審查合理不合法的,補辦手續;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按有關政策嚴肅處理。對一九八三年至川府發〔1985〕80號文件下達前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占地的,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按規定補辦手續;對川府發〔1985〕80號文件下達后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占地的,該補辦手續的補辦手續,該罰款的罰款,該沒收的沒收,該判刑的判刑。
在貫徹國務院國發〔1981〕57號文件《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已經作過處理的,不再處理。
三、一九八三年以來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占地,需補辦手續的,由縣逐項審核,按《四川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權限審批補辦手續。
四、國營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可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補辦征地手續,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
鄉(鎮)村企業、事業建設的占地,應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補辦手續。
五、一九八三年以來,農民新建住房連同原有宅基地以戶計算,超過標準二十平方米以內的,其超占部分應繳納土地損失費;超占20平方米以上的,加倍收取土地損失費。土地損失費由縣土地管理機關統一收繳,主要用于被占地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改造。
六、城鎮居民(包括職工)建住房和城鎮居民、農戶進城鎮建生產經營用房的違法占地,視其是否影響城鎮規劃,區別情況,準予補辦手續,或給予經濟制裁,或沒收房屋。
七、對以權謀私,帶頭或支持違法建房占的領導干部必須從嚴處理,予以沒收。并由干部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對利用征撥土地貪污、行賄、受賄,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個別嚴重違反規劃、影響交通、破壞良田的違法占地建房,應予拆除。
九、對違法侵占國營農林牧漁業生產、科研、教學用地,凡合理的,按規定補辦劃撥手續;不合理的,退還原單位。已經修建的公私房屋應拆價收歸土地所有單位;正在修建房屋的,要責令停建、拆除或予以沒收。
十、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除地面附著物所有權確屬個人應付給本人外,均應付給被征地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專款專儲,用于發展生產、安置群眾生活,不得分掉。已分掉的要清退,挪用的要追回,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未兌現的,要按規定兌現。亂用勞動力安置指標的,要予以糾正。
十一、對買賣、租賃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權應歸還原土地所有者,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當事人給予嚴厲的經濟制裁,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公路、水利的占地,現行法規、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理,其余留待以后處理。對已成的工程,不得隨意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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